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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没有管辖权的鉴定怎么办

辽宁-盘锦 09-23 08:35  悬赏 0  发布者:cdy751…… 给我留言  回答:(1)
律师你们好:
  原、被告双方是以合作生产,产品销售回款后提取专利使用费的方式签订合同并进行合作的。被告原来没有电机厂,电机厂是由原告一手建立起来的。06年底初具生产能力时,被告自以为已掌握该专利产品的生产技术,便过河拆桥,公然违反合同约定强行解除了原告的生产管理权,自行生产,导致合作无法进行,原告多次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拒不解除,长期霸占、使用该专利长达7年之久。因此,原告以合同违约为由诉至沈阳中院,后因属于合同纠纷转至辽河中院。
审理中查明被告在2006年—2009年连续四年擅自利用原告的专利手续用普通产品假冒专利产品销售,非法销售收入417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却不顾案情、案由,超越管辖权同意被告要求进行专利司法鉴定。该案是简单的专利使用合同纠纷,不是专利纠纷,辽河中院没有专利纠纷管辖权,鉴定不符合法律程序。这是其一。其二此司法鉴定脱离争议焦点,鉴定结果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与本案无关联。依据销售发票,即有专利产品销售,就应该依据合同提取专利使用费,销售的不是专利产品而使用了专利手续就涉嫌假冒专利。其三:“司法鉴定应在举证期间内,在开庭前1个月内进行。”我已于五月份向法庭递交了驳回鉴定及时移送犯罪行为的申请,法庭即没有书面司法鉴定通知也没有对我的申请予以答复。于7月1日诉讼时间即将届满时签订委托鉴定协议,并以等待鉴定为由拖延诉讼时间,使案件久拖不判。对原告申请调取电机厂账目至今没有依法调取,对刑民交叉案件不分开审理,对涉嫌犯罪没有移送,使犯罪行为长期逃避法律制裁。现在已超过普通诉讼程序六个月的诉讼时效(2013年1月16日-2013年7月16日)已达8个多月之久,严重损害了原告(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原告曾于2009年9月以假冒专利向辽河公安局报案,查证属实后,买受方(特油公司)以赞助的方式给公安局一笔维修费,办案人由指导员升为政委,并以查无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2010年1月向辽河中级检察院申诉,他们以公安局办案程序合法为由不予受理。2010年5月向辽河油田纪委举报,查证属实,没有移送司法机关却自行罚款142万了事。现在法院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对涉嫌犯罪行为不移送,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司法鉴定,拖延办案时间,久拖不判,徇私枉法。现就以上情况向你们做以说明,恳请律师多多指教,我该怎么办? 
万分感谢
此致                                          
;电话:1862449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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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9-23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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