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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写了一份起诉书,麻烦律师看看给些意见
北京-东城区 09-24 14:03 悬赏 25 发布者:wxleeh…… 给我留言 回答:(6) 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汉族,1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地址:**,联系电话:**。
被告: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五分公司,法人代表:朱宏威,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人体育场北路66号-2层2201-2202。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定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五分公司退还原告合计人民币258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由被告自行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销售人员吴玲玲在2013年8月28日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下利用自身优势及原告无经验,致使原告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合同《会员协议》。原告在于次日即2013年8月29日依照《会员协议》第六章第三十九条要求解除协议,却遭被告无理拒绝。截至今日这段时期内,原告屡次强烈要求被告严格按照合约解除协议,被告却充耳不闻、视而不见,视合约为一纸空文,严重违反了合同规定,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被告的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原告不得不向法院陈述事实,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中,合同显失公平与被告严重违约事实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 原告与被告签署的《会员协议》显失公平
2013年8月28日原告在并无办理健身卡经验前提下被告销售人员吴玲玲以“区域总经理”自称,向原告推销期2500人民币一年的健身卡,并声称只有被告销售人员吴玲玲有权限销售此卡种,且数量有限。随后,被告销售人员吴玲玲向原告推销此卡种只能办10年,并以通货膨胀等为诱导仅向原告阐述对被告自身有利条款,但对于10年期间其能否正常经营的风险以及对原告不利条款避而不谈。
此外,在签订合同时,被告销售人员吴玲玲趁原告打电话无法充分阅读合同条款之时表现出时间紧急要求原告在《会员协议》处签字。原告随后发现会员协议金额仅为人民币20550元,而实际交款金额为25800元。原告当即提出异议,被告销售人员以公司规定为由敷衍了事。
当晚,被告销售人员又在未经原告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将原告的健身卡办理开卡,严重损害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应有权益。
2. 被告未按照《会员协议》履行义务
原告在次日即2013年8月29日发现与被告签订的《会员协议》有失公平,以及考虑到被告销售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表现后,依照所签订《会员协议》的第六章,第三十九条,前往被告处要求解除协议。在协商过程中原告多次要求与2013年8月28日当晚的销售人员吴玲玲当面交涉,但被告处工作人员均已无法联系为由无理拒绝了原告的请求。
被告多次推脱责任,期间还声称只有总部有权限办理退款手续,但原告拨打总部投诉热线时,总部投诉热线声称被告有权限为被告办理退款,随后报备总部即可。原告又与被告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要求置之不理,视合同条款为一纸空文。
此后,被告还口头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然拖延被告时间后又出尔反尔以总部不批准为由,再次拒绝此前达成的协议。致使原告再也无法相信被告作出的任何承诺,原告的行为已无诚信可言。
综上所述,被告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致使原告蒙受了经济损失。据此,原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秉公依法办理和审判。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
2013年9月23日
附:《会员协议》复印件2份
原告出具北京市地税局发票复印件1份
此《民事起诉状》副本1份
原告:**,女,汉族,1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地址:**,联系电话:**。
被告: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五分公司,法人代表:朱宏威,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人体育场北路66号-2层2201-2202。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定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五分公司退还原告合计人民币258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由被告自行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销售人员吴玲玲在2013年8月28日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下利用自身优势及原告无经验,致使原告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合同《会员协议》。原告在于次日即2013年8月29日依照《会员协议》第六章第三十九条要求解除协议,却遭被告无理拒绝。截至今日这段时期内,原告屡次强烈要求被告严格按照合约解除协议,被告却充耳不闻、视而不见,视合约为一纸空文,严重违反了合同规定,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被告的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原告不得不向法院陈述事实,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中,合同显失公平与被告严重违约事实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 原告与被告签署的《会员协议》显失公平
2013年8月28日原告在并无办理健身卡经验前提下被告销售人员吴玲玲以“区域总经理”自称,向原告推销期2500人民币一年的健身卡,并声称只有被告销售人员吴玲玲有权限销售此卡种,且数量有限。随后,被告销售人员吴玲玲向原告推销此卡种只能办10年,并以通货膨胀等为诱导仅向原告阐述对被告自身有利条款,但对于10年期间其能否正常经营的风险以及对原告不利条款避而不谈。
此外,在签订合同时,被告销售人员吴玲玲趁原告打电话无法充分阅读合同条款之时表现出时间紧急要求原告在《会员协议》处签字。原告随后发现会员协议金额仅为人民币20550元,而实际交款金额为25800元。原告当即提出异议,被告销售人员以公司规定为由敷衍了事。
当晚,被告销售人员又在未经原告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将原告的健身卡办理开卡,严重损害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应有权益。
2. 被告未按照《会员协议》履行义务
原告在次日即2013年8月29日发现与被告签订的《会员协议》有失公平,以及考虑到被告销售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表现后,依照所签订《会员协议》的第六章,第三十九条,前往被告处要求解除协议。在协商过程中原告多次要求与2013年8月28日当晚的销售人员吴玲玲当面交涉,但被告处工作人员均已无法联系为由无理拒绝了原告的请求。
被告多次推脱责任,期间还声称只有总部有权限办理退款手续,但原告拨打总部投诉热线时,总部投诉热线声称被告有权限为被告办理退款,随后报备总部即可。原告又与被告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要求置之不理,视合同条款为一纸空文。
此后,被告还口头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然拖延被告时间后又出尔反尔以总部不批准为由,再次拒绝此前达成的协议。致使原告再也无法相信被告作出的任何承诺,原告的行为已无诚信可言。
综上所述,被告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致使原告蒙受了经济损失。据此,原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秉公依法办理和审判。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
2013年9月23日
附:《会员协议》复印件2份
原告出具北京市地税局发票复印件1份
此《民事起诉状》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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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朝阳区]
- 李建成律师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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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9-24 14:16
您好!是可以的!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208382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9-24 15:02
你好,只要事实清楚,格式正确,没有错别字即可。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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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9-24 15:33
可以,应该没有问题
- [北京-东城区]
- 靳双权律师
- 162548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9-24 19:17
应该没有问题
- [北京-朝阳区]
- 怀向阳律师
- 377915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9-24 21:58
你好,比较清楚,条理也清晰,可以用。
- [北京-朝阳区]
- 赵江涛律师
- 905900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9-25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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