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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需要承担责任吗?

北京-东城区 10-01 02:10  悬赏 0  发布者:liuadd…… 给我留言  回答:(4)
各位律师,你们好!事情是这样的!我于2012年10月份借给一女的3万块钱!有欠条和手印,但欠条上没有写利息,然后说两个月还我,结果到现在拖了已经一年了,中途补过两回欠条!现在每月还我一千,已经还了1万多了!前两天晚上她给我打电话问我换了多少,我说只是利息,然后他哥就接电话和我耍无赖 说我高利贷 说欠条是我逼这写的 说要报警 然后又约我见面 后来决定说私了 我觉得那女孩也挺可怜的 就同意了 当时本金是一万五 我说再还5000就完事了 结果这两天没信了 今天打电话和我说要报警 我就是想问一下 国家对高利贷会被判刑么 我这样算犯罪吗?如果打官司能要回这笔钱吗?请您回答仔细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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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01 08:00
你无需承担的
追问:

好的 谢谢

回复时间: 2013-10-01 08:08
参考如下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追问:

您的意思是我可以要回本金?那放高利贷算犯法吗!

回复时间: 2013-10-01 11:39
无需承担
回复时间: 2013-10-01 15:25
你好,如果是高利贷,国家现在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涉嫌的其他犯罪,例如伴随着黑恶势力的高利贷行为,是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的。
至于你们之间的借款合同,因为是双方共同约定的,如果一方以胁迫、欺诈等手段要求另外一方写下高利借条,那么,该借款的凭证应当认定为无效的。
而如果是双方自愿签定的借款合同,不管利息如何,只要不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都是有效的。
但高于银行四倍以上的利息,国家法律是不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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