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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县政府注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决定

河南-南阳 10-06 17:44  悬赏 0  发布者:hnnyth…… 给我留言  回答:(1)
2008年5月17日6月17日,县土地部门在一个月内以同一个政府批文颁发了一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一个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2年3月27日县政府以指界不清,四至不明,权属存在争议,属错登记依法予以注销。注销该证后既不告知该证的实际持有使用人,也未换发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将该证载的0.21亩土地于2009年10月20日收储后挂牌出让给开发商。2013年4月国土部门将证载的0.21亩土地又给开发商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3年7月11日当事人诉讼到中级法院,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当庭法庭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谁知当事人于9月26日从律师手中接到行政判决书时就傻眼了,中级法院以《土地管理法》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没;让是,符合利用土地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本案中勇来玻璃钢制品厂所使用的土地原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为政府批准的国有土地)虽然依法取得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但非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而是与当事人签定买卖协议的方式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当事人并未合法取得原属于证载的土地使用权。注销该证的行政行为并未侵犯原告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依照最高法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在不调解、补偿损失换发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注销该证程序违法等情况下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中院明知注销该证存在争议违法,而不予纠正,反而支持政府的错误行为。更为可笑的是把一个国有土地证和一个集体土地证(应为国有证)都认定为集体土地使用证,且以农民集体土地权不能转让为由判决驳回,难道说法院又出现了第二个花眼法官了吗?求高端权威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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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10-06 17:58
可以申请复议的
追问:

已进入二审高院咋申请复议。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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