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朱建宇  吴健弘  申维丰  微网测试号  曾令栋  
该问题已关闭

经济适用房纠纷

四川-成都 09-09 14:52  悬赏 0  发布者:YWv8950 回答:(3)
2008年取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由于当时资金的缺乏,所以另寻了一人作为合伙人,共同出资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当时约定作为双方投资,经济适用房转让所得收益各占百分之五十。现在该房我想留下自己居住,请问:当初双方所签协议时否有效?如果有效我该怎样支付费用(房屋总价值月27万,我方贷款支付20万,对方支付6万6千元整,现在房屋还没交付使用)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52458积分
回复时间: 2010-09-09 19:22
应先将经济适用房转为商用,并在一定年限后补差价后才能转让
回复时间: 2010-09-09 15:05
请你及时纠正,经济适用房不能这样处理。
回复时间: 2010-09-10 07:19
不能进行转让和交易。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河南郑州
福建厦门
湖南长沙
四川成都
广东深圳
广东梅州
福建福州
北京朝阳区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442613
河南 郑州
人气:28760
山东 菏泽
人气:212763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