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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

广西-南宁 06-28 22:07  悬赏 0  发布者:心梦如露 给我留言  回答:(1)
问 题: 李坤律师,您好!本人于二00九年二月十八日将一套部队经济适用新房卖出,并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方应遵守小区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否则,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以及《关于产权转让的约定》“1、本房屋属部队建房,不能作为商品房在市场交易。只能作为居住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已明确告知乙方该房产的性质及关于产权转让的约定。由于乙方未按约定将所购买部队居住用房未用于居住使用,而是擅自将所购买的部队只限于居住用房,改造成为了经营性的娱乐赌场。(有照片有证)同时从2009年9月至2010年4月欠交物业费(部队物业证明)。乙方的违约行为,直接影响了部队正常的正常生活秩序。小区住户向军区举报. 部队于2010年2月8日出了严禁住房转让通知。现乙方以此为由要退房,并向法院起诉。今天也接到了法院通知。请给我提一些建议。一是:房子买卖是否有效?二是如果退房,因房屋乙方作赌场,房子一片狼藉,甲方是否追究乙方违约金及房屋折旧费。谢谢!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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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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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6-29 12:29
你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该是有效的,如果退房,乙方应该赔偿你们的损失。如果对回复满意的话,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果还有问题,请按“点此咨询”向本律师发布一对一咨询,谢谢你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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