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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
山西-临汾 09-09 22:26 悬赏 0 发布者:fxdwl 给我留言 回答:(2) 2009年7月23日,临汾市中科龙康公司(法定代表人前临汾市副市长)委托临汾市尧都区方兴达物流有限公司承运300件辣椒酱运输至平遥建国冷饮批发部,并向平遥代收货款17200元。货物当晚送到后平遥方拒付货款,称其与临汾供货方有纠纷。平遥接货方向物流公司出具收条,于是2009年11月临汾中科龙康起诉至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要求尧都区法院裁决物流公司向其赔偿货款,尧都区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判决物流公司败诉(2009)临尧民初字第2281号。物流公司不服上诉至临汾中级人民法院,临汾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2010)临民终字第00277号判决:一,撤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审原告山西中科龙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可是奇怪的是物流公司在2010年9月8日有收到临汾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称其原判决认定事实明显错误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的执行
起诉方临汾方兴达物流公司当庭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 中科龙康公司与平遥收货方于2008年签订的《购销合同》一份,内容为:付款方式:无论采取何种运输方式为款到发货,无任何其他相关规定。
二, 平遥收货方于2009年7月23日通过邮政储蓄汇给中康汇款单一份。
三, 中康在尧都区法院起诉方兴达物流前,物流公司与平遥收货方的电话通话录音。主要内容:“平遥方一再强调款已付中康,自己按照合同规定先付款后发货,故不能一单货付两次款”。
四, 三百件辣椒酱与2009年7月23日运到平遥后,平遥方出具的收条一张。内容为:到今收辣椒酱300件。
五, 方兴达物流运单一试4联,一联作为在临汾装货后交与发货方的凭证,其余三联在货到平遥后,收货方签字,收货方留一联,另外两联作为物流公司存根。现在除了中科一联外,其余三联平遥收货方在提货人处签字,并写有“货款已付临汾中科龙康”。
六, 在2009年7月23日随货中科龙康带给平遥接货方一张《销货清单》,清单内容为:各种规格辣椒酱合计300件,付款时间:2009年7月23日。付款方式:现金。清单右上角盖有结算方形章一枚。如果平遥在货没到之前还没付货款,中科龙康为什么要在清单上表明以上内容,起码付款方式应为:代收。右上角为盖有“未结”的章子。作为中科据其总经理自称其公司非常正规,如果还没有收到款,一般是不会犯这样低级错误的吧。
七, 平遥收货方因家中有事不能到庭作证,写有证词一份内容为“因家中有事故不能出庭作证,我与中科龙康无任何经济差错,特此证明,并附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在证据如此充分和详细的前提下,今天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合议庭的部分法官还在庭上一再强调,“称以上证据只能说明中康与平遥的经济关系,和物流公司与中康签的运输合同无关,物流公司既然在合同中注明代收货款,就必须履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明确说明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被欺诈方是可以不负责的,这一条也同时说明合同的订立和责任是有前提的。绝没说只要签了合同就必须履行,必须负责。
方兴达物流不希望在尧都区人民法院因原告是前任临汾市副市长,连判决书都让人看不懂的一幕在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演,方兴达物流决心把此官司打到底,无论付出多大代价,起码我相信中国是绝对有说理的地方,况且刘世全也只是曾经在临汾当过副市长。
起诉方临汾方兴达物流公司当庭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 中科龙康公司与平遥收货方于2008年签订的《购销合同》一份,内容为:付款方式:无论采取何种运输方式为款到发货,无任何其他相关规定。
二, 平遥收货方于2009年7月23日通过邮政储蓄汇给中康汇款单一份。
三, 中康在尧都区法院起诉方兴达物流前,物流公司与平遥收货方的电话通话录音。主要内容:“平遥方一再强调款已付中康,自己按照合同规定先付款后发货,故不能一单货付两次款”。
四, 三百件辣椒酱与2009年7月23日运到平遥后,平遥方出具的收条一张。内容为:到今收辣椒酱300件。
五, 方兴达物流运单一试4联,一联作为在临汾装货后交与发货方的凭证,其余三联在货到平遥后,收货方签字,收货方留一联,另外两联作为物流公司存根。现在除了中科一联外,其余三联平遥收货方在提货人处签字,并写有“货款已付临汾中科龙康”。
六, 在2009年7月23日随货中科龙康带给平遥接货方一张《销货清单》,清单内容为:各种规格辣椒酱合计300件,付款时间:2009年7月23日。付款方式:现金。清单右上角盖有结算方形章一枚。如果平遥在货没到之前还没付货款,中科龙康为什么要在清单上表明以上内容,起码付款方式应为:代收。右上角为盖有“未结”的章子。作为中科据其总经理自称其公司非常正规,如果还没有收到款,一般是不会犯这样低级错误的吧。
七, 平遥收货方因家中有事不能到庭作证,写有证词一份内容为“因家中有事故不能出庭作证,我与中科龙康无任何经济差错,特此证明,并附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在证据如此充分和详细的前提下,今天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合议庭的部分法官还在庭上一再强调,“称以上证据只能说明中康与平遥的经济关系,和物流公司与中康签的运输合同无关,物流公司既然在合同中注明代收货款,就必须履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明确说明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被欺诈方是可以不负责的,这一条也同时说明合同的订立和责任是有前提的。绝没说只要签了合同就必须履行,必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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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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