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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广东-广州 10-12 21:46  悬赏 0  发布者:wujian……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接了个旅馆,原旅馆老板跟我们谈是他做了一年,他转过来是17万多,现在13万转让给我们。实际情况是原老板刚做一个多月,转手过来只有4万左右.知道真相后,顿时人都傻了,白白被骗了10万元。咨询律师后,律师说违反了国务院制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这一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该协议无效,且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下面是类似案例

 8月24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对该院首例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确认合同无效。

  2007年3月,张某、徐某签订《转让产权、经营权协议》一份,约定:徐某将自己个人经营的浴室的部分财产的产权与经营权转让给张某,张某一次性给付徐某10万元。在协议签字后次日,张某依据该协议支付给徐某10万元,徐某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部分浴室财产交给张某。原告张某在经营过程中,因消防、工商等部门发出整改通知,继续经营困难重重,必须重新办理一切手续。张某于今年5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徐某返还转让款10万元。

  被告徐某辨称,原告不是买的经营权,只是财产的转让,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交给原告,是为了原告重新办理手续提供方便的,买卖已成立,合同是有效的。

【审判】

  如东县法院审理后认为:1、从双方协议内容可明显地看出,该协议并非单纯的财产买卖,而是财产与经营权的转让。原因有四,一是双方协议中明确约定为转让经营权,二是如果是单纯的财产买卖,协议中并没有对财产的价格进行约定,三是如果是单纯的财产买卖,就无需约定被告将营业执照、公章、卫生许可证等手续交给原告,四是从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来看,并非为了买卖财产而买卖财产,财产的买卖是为了浴室的经营,故双方财产的转让是为经营权服务的。故双方签订的协议既包括了财产权的转让,也包括了经营权的转让。2、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依照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细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自己从事生产经营,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带帮工和学徒。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变更登记。上述规定表明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限定了特定的个体经营者的身份,其生产经营权受到特定经营者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特殊限制,不能游离于登记的个体经营者而独立存在,与经营者具有依附关系,登记的个体经营者不经营时,其生产经营权不得转让。被告登记的浴室是个体工商户性质,该协议实质是约定张某以浴室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违反了国务院制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这一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该协议无效,且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徐某依据该无效协议取得的10万元,应返还给张某。双方对于协议的无效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二、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产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张某转让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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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13 09:49
我都办过这样的案子,但要看你转让的是什么。
追问:

转让的经营权

回答:

有可能含转租,只有经营权是无效

追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关系和责任,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将**旅馆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 ; **旅馆转让给乙方经营使用。二、**旅馆现有装修、装饰、设备、用品全部无偿归乙方所有。三、该协议签订前,该房屋所涉及的电费、水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应由甲方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纳或拖欠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乙方概不负责。四:、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人民币大写 壹拾叁万元整{小写:13000 元}。  五、该旅馆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租用期内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前,该旅馆的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六、如果旅馆转让合同范本签订前政府下令撤迁旅馆,甲方退还全部转让费。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均不得反悔,如有违约行为,违约方须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同时承担壹万元的违约金。

回答:

可以主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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