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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早餐摊位引起的口角,继而发生双方拉扯,斗殴

广东-惠州 10-13 21:49  悬赏 0  发布者:pengse…… 给我留言  回答:(1)
因甲方在摆早餐摊位时生意过好而受乙方威胁不准以后在此摆摊继而又被拉扯及殴打(乙方先挑事并动手  甲方年龄为30岁  乙方为60多岁老人 ),导致乙方在拉扯中肋骨错位(医院有验证证明)但甲方声称因对方是老人没有动手打人用手阻挡对方的殴打,只是在对方先动手打人时因当时监控未拍摄到具体画面,而无法追究。请问甲方现在该怎么做?如果被判刑会被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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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14 17:36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确不是甲方打的,可以抗辩。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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