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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两年多的前公司的纠纷找到了我

黑龙江-哈尔滨 10-14 17:59  悬赏 0  发布者:agnes0…… 给我留言  回答:(0)
本人于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任职。负责管理档案及其他事情!公司主营业务是小额贷款和抵押担保。公司是个小公司,工资都是现金!没有签订合同!没有任何保险!我离职时没有任何书面审批手续及交接清单!但是我后去取工资时确实有人接替我的工作。 
1.事情具体发生时间记不清楚,只知道是冬天的时候 
2.被告是原告的侄子 
3.被告向原告用房产抵押借款 
4.被告抵押房产为别人结给他建筑款的抵账房,只有购房发票和购房合同 
5.被告将购房发票拿走被我们发现后,公司几次要求其归还购房发票,多次去电话追问,被告都表示有空就将发票送回,往来几次也没有送回。 
6.被告在本人2011年5月辞职前并未将购房发票归还。 
7.现被告无力偿还借款,将本房产抵债给原告! 
8.因购房合同丢失,原告无法办理正常手续。并且被告不给出具材料证明。在原告没有购房发票,且与被告协商无果,故起诉与法院 
9.让我到原公司,在原告及其律师在场的情况写写一份证人证词! 

其中本人负责管理公司档案及各种材料!发现购房发票不在时我仍然在职! 
但是事情的前因我记不清楚了! 
是因为什么购房发票没有在公司保管而在被告手中!只记的公司的老板经理业务和我本人都无数次的打电话追问被告,想起索要购房发票! 
对于这个有三种可能性,第一种是被告和原告协商好来更换借款合同时顺手把购房发票带走了!后我们公司发现并追要,到我离职时并未归还! 
第二种是被告和原告协商好来更换借款合同的同时向原告借走购房发票,之后并未归还! 
第三种是本人工作失误,将原来旧的借款合同在被告已签订新的借款合同时归还给被告,但本人当时并未发现购房合同在旧的借款合同之中! 
第四种是被告和本人说原告同意给他出资料手续之类的,我有打电话和原告确认我是否可以借给被告,原告说可以后,我将材料给了被告!可是原告回到公司后问我这个事情我说借款合同和购房合同都给他了,原告否认说可以给他购房合同,只能给他借款合同!但是我却将他的意思理解错了,都给他了。可是当时原告没有明确说不给! 


我想咨询一下以上四中种可能的后果都是什么样的! 
如果是因为老板同意的是什么后果 
特别是第三种第四种可能又是什么后果! 
原告可能会追究我的是责任是什么,有哪些,大概是什么样的责任! 
原告的意思是我们在一起工作是一个缘分,对我还算好,虽然是在我工作期间出现的问题,如果我出个书面的证人证言就不追究我的责任!原告就要求我实话实说就好!但是我只记得后面不记得前面了啊!而且谈话会有一定的误导性!我怎么做才能规避自己的风险!并且出具书面证人正面,最后还是要出庭作证的!我又不想! 
并且我已经离职两年多了,原告被告还有权利向我追究责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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