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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问题

 10-19 16:12  悬赏 0  发布者:状态持续 给我留言 地区:陕西-陕西 回答:(3)
事实:国有企业三个主体,分别是某民航管理局、某民航管理局的子公司某民航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某民航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与甲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是该房屋是在机场的划拨用地上建的,甲方提供的资料是1、某民航管理局将上述划拨用地批复给某民航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办公业务用地的一个批复,2、该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因没有开发资质又让其子公司甲建了临建房的说明。后来甲方与乙方因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纠纷,甲方起诉乙方请求支付租金,乙方是否可以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主张甲方主体不适格,以及划拨地要经过国土部门审批才可以出租来对抗甲方的租金请求权?麻烦各位律师的耐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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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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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3年10月19日 16时22分
两层法律关系。一是租金法律关系,二是甲方的开发资质。但是后面的关系不影响租金的请求权。至于甲方违反规定的开发行为,由有关机构予以追究行政责任。至于租金的民事法律关系仍需要履行。
追问:

谢谢王律师的解答,但其实我最关心的是租金法律关系,因为甲方没有权利出租该临建房屋,再加之这是国有划拨土地,是划拨给某民航管理局的机场用地,我认为即便是真正的使用权主体某民航管理局也不能随便出租吧?那么他的子公司更没有权利出租了,如果甲方明知这些还出租给乙方,那就是合同欺诈啊!

回答:

很简单的一个道理,违建的房子仍然可以出租,只不过违建由有关部门认定后予以拆除,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如果造成租赁者损失,违建方承担责任,但是民事法律中的租金也需要支付。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19 17:15
委托律师代理
回复时间: 2013-10-19 19:52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临建房屋使用权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甲方作为临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依据租赁合同要求乙方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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