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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原户主死亡,承租人和户主改动问题

 10-20 22:50  悬赏 0  发布者:sunny_……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虹口区 回答:(4)
原户主死亡,老房子(公共租赁房),户口本上有孙女一人;六女儿及其女儿二人;外孙一人(二女儿的儿子)。现在老人已去世,户口所涉及的4人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新户主由谁来担任?法律上有顺位的规则吗?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新承租人的产生问题上,新承租人由谁来担任?
问题补充:
如果房屋拆迁的话,是户主还是承租人在政策上占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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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10月21日 13时27分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追问:

具体情况补充:
1、承租人女儿为原始住户,经插队落户回沪后落户娘家,但后期因夫家房屋拆迁与女儿一并迁出并获得动迁房福利,后期又迁回;
2、孙女于1992年以知青子女身份户口回沪。
两者现均未在户口所在地居住,请问新承租人哪个比较有可能?(现从派出所拉出的全户户籍证明中显示孙女为户主)
另,请问女儿及其外孙女这种迁出后又迁入的行为有可能重复享受拆迁福利?

回答:

有优势,不可以。

追问:

非常感谢张律师的解答,孙女和女儿哪个作为新承租人的可能像大?

回答:

前面已经给出答案。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20 23:38
你好:有继承人
回复时间: 2013-10-21 10:07
可以更改为继承人
回复时间: 2013-10-21 10:24
承租人死亡的,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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