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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是否会提高违约金的赔偿比例

贵州-铜仁 09-14 09:09  悬赏 10  发布者:tianyu…… 给我留言  回答:(1)
商品房合同约定交房条件:(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交房时,出卖人向买受人出示《住宅质量维修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双方签署交接单。逾期交房每天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十计算支付违约金。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了逾期交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买受人遂向当地县法院起诉房开公司因逾期交房违约,要求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每天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计算支付违约金,算至拿钥匙之日止。买受人不服一审判决,遂向中级法院上诉。上诉理由:一是拿钥匙之日买受人并未看见《住宅质量维修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也未看见综合验收合格方面的任何文字资料(直至一审2010年7月7日第二次开庭审理);二是违约金从万分之十降至万分之三不合情理和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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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9-14 10:54
如果违约金明显过高,法院可以适当调整。终审判决提高的可能性不大。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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