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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中保护高利息违约金合法吗

重庆-江津 10-28 01:18  悬赏 0  发布者:王永南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亲戚在一次租赁中,协议为如果未能按时支付租金,则按日百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后因经济原因未能按时支付租金,经过法院调解裁定1、归还时间,只归还本金2、如在约定时间未能归还,则按租赁协议从租赁之日起依日息百分之一计算违约金。亲戚在规定时间仍未能归还。法院发出执行通知,第一次执行标的为本金加执行费用,但紧接着第二次又发出执行通知,执行标的为本金加从租赁之日起按日(是日而不是月)息百分之百计算的违约金。
请问,这与民事审判规定是否相悖,违反哪种规定?应当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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