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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 仲裁 时效

 09-14 15:15  悬赏 10  发布者:静如流水 给我留言 地区:陕西-咸阳 回答:(4)
尊敬的律师好;我想咨询一下劳动仲裁时效1年是应从什么时候算起呢? 是从离职开始算起吗?我于2003年11月被某商场招进,给商场交了押金和培训费,商场把我分到一楼卖鞋, 一直到2007年3月20号我的供应商不做了,转给了现在的供应商, 现在的供应商是2007年3月20号接的柜台,给我们员工签了一份佣工证明,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们员工买养老保险, 2010年5月中旬我下班后因和同事在商场发生口角,商场把我们开除了,但是商场制度是罚款100至500元,[视情节严重], 商场制度一直对我们派遣员工用着,商场是管理者,商场给我们供应商通知不许我来上班了,商场领导也给我说叫我以后不要来上班了, 商场和供应商都没有给我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我2010年7月初申请了劳动仲裁,8月30号开庭的时候, 商场请的律师说我不是商场的员工,商场制度对我没有用,和他们没有关系, 供应商请的律师说我的双被工资已经过了时效, 仲裁员也告诉我双被工资已过时效,叫我撤诉吧, 现在仲裁裁决书还没有下来, 有人说双被工资没有过时效, 也有人说过了时效, 恳请大家帮我分析一下, 1 商场制度对我真的没有用吗?。 2 仲裁时效1年是应该从什么时候算起呢?。 有人说劳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关系终止的,应当自1年内提出,是这样的吗?请详细点,请大家一定要帮帮我。谢谢。
问题补充:
我的工资都是供应商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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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0年09月14日 15时31分
用工合同到时候到期,双倍工资没有过时效,一般从2008年2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以时效进行抗辩是站不住脚的。首先,你劳动关系处于一个连续的期限,不存在时效的问题。以该律师的观点,在2010年解除劳动关系,就不能要求2008年的加班费了?因为加班费也发生在2008年,也是过了1年的时效呀,但法律也没有规定过了时效,不能要2008年的加班费呀。其次,即便以时效论,那2009年5月到2010年5月,该没有过时效吧,这段时间的双倍工资,是不是该支付呢?总之,以时效来反驳双倍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时效,不是指该赔偿的期限,某些人歪曲理解为赔偿期限,而是指权利人要求维护自己权益的保护期限。从离职之日起1年内可以要求保护。如果以此来论,那我于1年内的最后一天提起仲裁,是不是我的所有赔偿都不用给付了,不是过了1年吗,那就只支付最后一天的工资了。时效反驳,立不住脚,简直是歪论。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的帮助,对我很有用,谢谢。谢谢大家的解答,只能选一个答案,还是非常感谢大家,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9-14 15:43
1、商场制度对你是有约束力的;2、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其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1年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3、你可要求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补缴各项保险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10-09-14 22:01
从停止工作之日算起
回复时间: 2010-09-15 09:01
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其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1年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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