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好;我想咨询一下劳动仲裁时效1年是应从什么时候算起呢? 是从离职开始算起吗?我于2003年11月被某商场招进,给商场交了押金和培训费,商场把我分到一楼卖鞋, 一直到2007年3月20号我的供应商不做了,转给了现在的供应商, 现在的供应商是2007年3月20号接的柜台,给我们员工签了一份佣工证明,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们员工买养老保险, 2010年5月中旬我下班后因和同事在商场发生口角,商场把我们开除了,但是商场制度是罚款100至500元,[视情节严重], 商场制度一直对我们派遣员工用着,商场是管理者,商场给我们供应商通知不许我来上班了,商场领导也给我说叫我以后不要来上班了, 商场和供应商都没有给我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我2010年7月初申请了劳动仲裁,8月30号开庭的时候, 商场请的律师说我不是商场的员工,商场制度对我没有用,和他们没有关系, 供应商请的律师说我的双被工资已经过了时效, 仲裁员也告诉我双被工资已过时效,叫我撤诉吧, 现在仲裁裁决书还没有下来, 有人说双被工资没有过时效, 也有人说过了时效, 恳请大家帮我分析一下, 1 商场制度对我真的没有用吗?。 2 仲裁时效1年是应该从什么时候算起呢?。 有人说劳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关系终止的,应当自1年内提出,是这样的吗?请详细点,请大家一定要帮帮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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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资都是供应商发的。
发布者:静如流水 2010-09-14 状态:已解决 回复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