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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份协议能起到保护李二权利的作用吗?

广东-惠州 11-06 02:19  悬赏 0  发布者:yiuds 给我留言  回答:(3)
协 议 书

   张一(身份证号:XX),住址:XX.工作单位:XX,于2013年11月在农村商业银行惠州分行XX支行申请一笔数额10万元的借贷款项,还款期为2年,该贷款以李二(身份证号:XX)为担保人。陈三(身份证号:XX)、黄四(身份证号:XX)、刘五(身份证号:XX)三人愿意为该贷款与李二先生达成以下相关协议:
   协议背景
   该笔贷款的最终获得者为陈三,由于陈三已为他人在同间银行担保了一笔贷款,失去了贷款的资格,紧需资金的他请求张一先生作为贷款人、李二先生作为担保人为其在该银行贷款为己用。鉴于友情,张一、李二答应为陈三做贷款人与担保人。但只参与手续上的办理,实际还款的数额还是由陈三本人承担。为保证李二先生的利益,陈三连同几位好友,愿意订下以下协议内容:
   如这笔以张一为贷款人申请人,李二为担保人的贷款项目中,张一先生未能在农村商业银行规定日期内履行相关还款责任,从而使银行追究以李二作为担保人的连带责任,陈三、黄四、刘五三人愿意为张一偿还余下所有的款项及因过期未还款所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如利息和滞纳金等,并且承担相关的欠债及法律责任。保证李二的利益丝毫不损。
   由于此协议订立的用途在于保护担保人李二的利益,并且订立协议的并非律师等法律相关人士,如此协议发生法律纠纷或者相关内容有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陈三,黄四,刘五三人无论自身权益是否得到侵犯,都无条件遵从此协议内容。
   以上协议内容自以李二先生为担保人、申请人为张一先生的在XX农村商业银行的借贷款项批准下放日(即以银行与贷款申请人、担保人共同签字放款日)起生效,该协议不涉及张一先生不以李二先生为担保人的其它贷款项目,该协议在所涉四位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以张一为申请人,李二为担保人的上述贷款还清后自动废除。该协议一式四份,李二、陈三、黄四、刘五人手各壹份保存留底。
   备注
   贷款识别:1.申请人张一,担保人李二,数额10万元人民币
             2.申请日期:2013年11月
             3.申请地点:农村商业银行惠州分行XX支行   
   责任承担:上述陈三、黄四、刘五承担的债务责任并非均  
   等责任。而是自上而下的连带责任。由上至下依次为陈三、黄  四、刘五。
   协议相关人员签字画押:
                           
   
                          协议日期:2013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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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1-06 09:47
从你所描述来看,陈三、黄四、刘五在此属反担保民性质,关键是陈三、黄四、刘五有偿还能力。因为张一不能还款,作为担保人的李二是要承担连带责任,该项连带责任并不及于陈三、黄四、刘五。李二在承担责任的基础上可以向陈三、黄四、刘五追偿。但协议要具体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
回复时间: 2013-11-06 10:59
其担保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回复时间: 2013-11-06 11:51
其担保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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