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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违约

浙江-宁波 11-19 17:29  悬赏 20  发布者:831225 给我留言  回答:(4)
甲乙双方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11月15日之前办理过户并支付第一笔房款68万元,后乙方拖到19日称是自己名下仍有两套房产现买不了房了要违约。之前中介方已告知乙方有关《限购令》规定,甲乙还约定如办理不了过户手续办理委托公证及他项公证手续,并在11月15日之前支付所有房款。现乙方违约只能没收合同中约定的定金3.6万元吗??可乙方的违约,致使甲方在别处也要违约遭受重大损失,且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赔偿甲的全部损失,甲方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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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1-20 09:44
要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3-11-19 17:30
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可以要求增加违约赔偿,起诉后法院会支持
追问:

合同中第十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丙方原因外,乙方违约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签约受害方有权按以下方式得到赔偿,并追偿因乙方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 定金归甲方所有,中介费和代办费由乙方承担,不作退还,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相关费用。

乙方说他们只承担定金赔偿,其他的相关费用是合同之外的事与他们无关不负责任。乙方这样的说法正确吗?在履行合同期间,我们甲方又与另外一方订了买卖合同,因乙方的违约,造成我们对另一方的违约,遭受重大损失。这样我们可以追究乙方的责任吗?

回答:

可以起诉追究

回复时间: 2013-11-19 21:00
向法院起诉,如果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3-11-20 10:53
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果确实损失大而且直接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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