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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人民法院不爱听“自赔”,称没有国家赔偿小组,退回国家赔偿申请书

上海-长宁区 11-20 22:02  悬赏 0  发布者:鸣再鸣 给我留言  回答:(4)
本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9月1日最新法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向长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当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第四条规定的四个条件,而被拒立案。申请人不得不于同年11月5日以快递方式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依法要求及时登记审查。邮局6日投递至长宁区人民法院,8日被长宁区人民法院退回,声称法院没有《国家赔偿小组》机构。本人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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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11-20 22:54
当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
回复时间: 2013-11-21 08:28
当面去立案。如果不立,向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我的补充: 2013-11-21 08:29
你寄给张三的信,信封上写请李四收 ,你说是谁的问题?
回复时间: 2013-11-21 09:37
可以到法院立案、递交材料。
回复时间: 2013-11-21 09:49
可以到法院立案、递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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