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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过户办理

海南 11-21 20:35  悬赏 20  发布者:liqire…… 给我留言  回答:(0)
本人2003跟某单位购买了一宗土地,当时已经在国土局办理手续包括各种税款,国土局已在原来的土地证上注明从2003年某月某日起该土地由某单位转让给本人,使用期为50年并盖上公章,当时没有更换新的土地证原因是当时新证以用完了(土地证工本费50元已交)当时经办人给我的答复是:“这样也可以了,土地已经是你的了”现在本人需要更换新证注册自己的名字,请问是否还要按现在的市场价重新评估缴税才能办理?还有需要什么手续?
2003年我办的土地证时盖公章和审批都在国土局,现在公章被政府收回了,最后审批盖公章必须经过县政府,县政府的秘书说:“现在你要更换新证注册自己的名字,要按现在的流程走,要按现在的市场价重新评估缴税才能办理”因为有些人有异议(无语)。。。。。当时我已经把应缴的地价款。税收。还有合同规定金额的转让金以全部交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XX单位与国土局,转让金也以交完)。请问国家有没有规定要按现在的地价重新评估缴税才能办理?我现在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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