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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共有房产

 11-23 10:45  悬赏 0  发布者:787878……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北京 回答:(6)
甲和乙是夫妻,丙95年丧偶,是甲乙的桑偶女婿,甲和丙协议,以甲的名义共同购集资房,产权证登记在甲的名下。96年开始单位分五次集资盖楼,产权证98年办理。97年协议约定集资楼总价8万,楼面积100平米,丙出资1万,按每平米折合多少钱,折合多少平米为依据,丙享有所有权。五年之内丙再支付给甲5万元,甲自愿把房屋面积90平米百分之80的份额,房屋归丙所有权。99年丙又支付甲5万元。丙一直住在此楼的一间房中。但房屋一直未办理过户,09年甲的妻子乙死亡,(10年甲和丙又签了买卖合同,丙以30万购买100平米,房管局备案,)丙又付甲30万。甲把房屋产权过户给丙。
请问:
1、此房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还是属于甲和丙的按份共有,还是属于甲、乙和丙的按份共有?
2、乙已经去世,享有乙继承权的人丁某,起诉丙,以甲无权处分乙不是善意第三人为由,要求房管局备案的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会支持丁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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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11月24日 00时25分
1、该房原本是甲乙二人共同所有,后来过户于丙,属于丙个人所有。
2、乙在世时,对该房的一半享有所有权,乙死亡后,如果没有遗嘱,应当由其合同继承人共同继承的,乙的继承人有权要求继承乙的一半房产,丙不可能构成善意取得,丁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房屋过户的行政行为,要求继承该房。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1-23 10:57
那你可收集证据起诉解决的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55932积分
回复时间: 2013-11-23 11:39
如未经乙同意,房应当为夫妻共有。
因买卖之间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对还有共有人应当知情,可主张买卖无效。
  • [北京-朝阳区]
  • 常路律师 VIP
  • 电话:15901128689
  • 305834积分
回复时间: 2013-11-23 12:20
您好,一对一已回复
回复时间: 2013-11-23 16:31
已经回复,详谈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2013-11-23 19:17
如需帮助,可电话联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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