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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历史遗留问题

广东-广州 09-20 16:42  悬赏 0  发布者:GWT 给我留言  回答:(1)
原在95年单位分配住房,后单位进行房改时,由于分配的住房是宅基地性质,无法参与房改。在99年原企业被兼并下岗(单位辞退个人),个人一直居住该房并向新的兼并单位交管理费至今,现该区域进行城市改造,发展商按一比一比例回迁,新的兼并单位同意按原实用面积换作建筑面积给于个人回迁居住。请问:趁此机会,现在有没有政策能将此房产变为个人的房产?若一段时间后单位不给住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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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9-20 17:06
  宅基地性质,无法变更为个人房产。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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