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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还生效吗
山东-烟台 11-30 18:17 悬赏 0 发布者:高春凤 给我留言 回答:(0) 2012)天全民初字第91号
原告罗金香,女,汉族,生于1982年10月10日,初中文化,住重庆市潼南县龙形镇红岩村1组205号。
被告廖建平,女,汉族,生于1971年6月25日,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邛崃市固驿镇公义村4组。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因购房需要,分别于2010年2月5日、2010年5月28日、2011年4月1日三次向原告借款计108000元。后被告偿还了15000元,尚欠93000元未还。原告于2011年12月26日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余款人民币93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廖建平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罗金香借款人民币90000元。
案件受理费246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230元,财产保全费1060元,计229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罗金香,女,汉族,生于1982年10月10日,初中文化,住重庆市潼南县龙形镇红岩村1组205号。
被告廖建平,女,汉族,生于1971年6月25日,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邛崃市固驿镇公义村4组。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因购房需要,分别于2010年2月5日、2010年5月28日、2011年4月1日三次向原告借款计108000元。后被告偿还了15000元,尚欠93000元未还。原告于2011年12月26日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余款人民币93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廖建平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罗金香借款人民币90000元。
案件受理费246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230元,财产保全费1060元,计229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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