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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合同问题。

黑龙江-佳木斯 12-02 00:52  悬赏 20  发布者:夏国富 给我留言  回答:(0)
建果园协议书
        为了响应“绿化祖国”,实现大地园林化的号召,振兴林业,大力发展经济林,我金胜村民夏国富建立果树园一处,经双方协商同意,特制定此协议书如下:
        金胜村委会为:甲方
        夏国富为        :乙方
        一,乙方由因公致残。于1983年集体补助地1.08垧(三段地),换村机动地(张文轩房西8.2亩地)与集体部分荒山,原补助地合同废除。
        二,建果树园的位置:四至。东至张文轩房西大山往西四十二米开始往西,西至西山脊往东流水,南至用材林为界,北至北山脊往南流水。
        三,山下腹的自留地由乙方自行解决,如有矛盾按林业政策执行。
        四,原西山坡用材林由甲方和林业站验证批准后,可伐除不成材的树木,不经批准,不许砍伐。否则,每株罚款10元。
        五,甲方允许乙方在北山南坡,山中下腹盖一处小房。
        六,此协议书按83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土地联户承包十五年不变,如上级政策没有变动,此果树园由乙方按中央政策继续经验,如上级政策有变动,双方重新协商议定具体事宜。
         七,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林业站各执一份,如有一方任意毁掉协议,要负责一切经济后果责任。
         甲方代表:(金胜村委会公章)
         乙方代表:(本人盖章)
         林业站代表:(林业站公章)
        于一九九零年四月十八日订

   本人,1990年载植果树,1994年-1996年果树因经验不足,大面积死亡,之后就种地了。
       因外债高筑。背景离乡打工,于2001年我们不在家,把本人果树园地,分给别人栽树了,只给半垧地为本人的因公致残补助。


请问: 一,此合同,还是否有效
             二,如合同有效,现在只给半垧地为因公致残补助是否合理,
             三,如不合理,该怎么办?
             
    本人:农民,对法律不懂,忘:专业人士给予全面解答。怎么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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