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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母娘死后,女儿继承房产,办房产证时无法约定份额

江苏-常州 12-02 14:40  悬赏 20  发布者:dollxu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在2011年初买的期房,购房合同上签的是我和丈人的名字未约定份额,我丈母娘在2012年去世,我老婆办理的继承公证继承了我丈母娘的份额,因原合同未约定份额,所以继承公正时,直接分成了4份,我,我老婆,丈人,丈母娘各25%,将丈母娘的25%给了我老婆,现在期房交付在办理房产证时,房产部门说,按继承公证上的内容已经无法约定比例,只能是我25,我老婆50,我丈人25。但事实上继承公证肯定是不能约定比例的,而我,我老婆,我丈人一起到场,应该是可以分配比例的,想咨询下这种情况下办理房产证到底是否能够约定比例,如不能约定比例的话到底是违反了什么规定,或者是依据了什么规定。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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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2-02 15:11
可以办理公证
追问:

办理什么公正

回复时间: 2013-12-02 20:59
如果办理继承公证时你们三人都在场,则公证约定的比例是有效的。房产证也按此约定办理。
追问:

但办理继承公证本身无法约定比例啊

回答:

继承,先要确定继承的财产,再确定由哪些人继承,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当然要约定份额才能办理继承公证。

追问:

在继承时,仅仅只有购房合同,且未定义各方所持份额,所以公证时只能按平分处理,但现在此份额已经过继到我老婆身上,不能重新定义么

回答:

平分即是对份额已做了处置。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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