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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非法入宅杀人未遂能不能构成刑事犯罪,请问这纸诉讼提交到法院,法院能否受理,能否胜诉
江西-上饶 09-22 22:09 悬赏 10 发布者:582699…… 给我留言 回答:(1) 民事起诉状
原告:方炳顺
地址:弋阳县湾里乡广兴村360号
电话:13426637404
被告:方勤
地址:弋阳县湾里乡广兴村360号
电话:0756-3336476
诉讼请求:
1、身体损害、精神损害,要求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进行治安处罚。
2、判令被告一、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
3、判令被告二、公开赔礼道歉
4、判令被告三、保证以后骚扰原告及家人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于2010年9月22日中午12:30许持刀进入被告家中。拉扯原告头发并扬言要杀死原告及其家人,此事件影响及其恶劣。致使原告及其家人身体及其精神上受有一定伤害,对于被告非法侵入住宅侵犯原告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利的上述行为,本应起诉。但因事后经110民警调解,要求被告上门致歉,但被告至今仍未上门致歉。故原告以被告非法侵入住宅侵犯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利诉讼,请法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弋阳县基层人民法院
具状人:方炳顺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二日
原告:方炳顺
地址:弋阳县湾里乡广兴村360号
电话:13426637404
被告:方勤
地址:弋阳县湾里乡广兴村360号
电话:0756-3336476
诉讼请求:
1、身体损害、精神损害,要求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进行治安处罚。
2、判令被告一、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
3、判令被告二、公开赔礼道歉
4、判令被告三、保证以后骚扰原告及家人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于2010年9月22日中午12:30许持刀进入被告家中。拉扯原告头发并扬言要杀死原告及其家人,此事件影响及其恶劣。致使原告及其家人身体及其精神上受有一定伤害,对于被告非法侵入住宅侵犯原告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利的上述行为,本应起诉。但因事后经110民警调解,要求被告上门致歉,但被告至今仍未上门致歉。故原告以被告非法侵入住宅侵犯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利诉讼,请法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弋阳县基层人民法院
具状人:方炳顺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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