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拆迁安置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李波  徐荣康  陈晓云  朱建宇  刘哲  
该问题已关闭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的解释?

辽宁-大连 12-03 17:17  悬赏 0  发布者:405144…… 给我留言  回答:(5)
原告:刘心田
被告:于希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虾圈及海参圈系滩涂上的建造物的结构物,属于地上附着物,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归附作物的所有人。本案中,焦永敏、曲振邦、及于希亮、依据租赁合同取得的承租经营权利案涉海参圈的所有人仍为刘心田。但焦永敏、曲振邦及于希亮分别对虾圈、海参圈进行了改建,增加了租赁物的价值,在租赁物被征收的请款下,三人对增值部分享有接受补偿的权利。焦永敏及曲振邦的增值利益通过参圈租赁合同转让给于希亮。因此,刘心田应当获得案涉海参圈圈坝补偿款,于希亮有权依据参圈租赁合同获得部分的补偿。原审未查清虾圈改建为海参圈的增值价值,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海事法院(2011)大海鲅商初第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海事法院重审。



我想知道这裁定书对那方比较有利?于希亮有权利分享海参圈的补偿款吗?被告如果有权利获得补偿款是不是增值的部分都归他?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2-03 17:42
于希亮有权利分享海参圈的补偿,增值的部分都归于希亮。
回复时间: 2013-12-03 20:45
增值的部分都归于希亮。
回复时间: 2013-12-03 22:16
于希亮有利,具体要经过重新审理
如需帮助,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2013-12-04 08:49
你问裁定书对哪一方有利,答:对被告有利。
你问于希亮有权利分享海参圈的补偿款吗,答:有权利。
被告如果有权利获得补偿款,是不是增值的部分都归他,答:仅根据你这一问以及本院裁定部分,我还不清楚本案的事实。如果增值部分相应的对象物是被告所建造,增值部分都归被告。
回复时间: 2013-12-04 16:06
于希亮有权利分享海参圈的补偿,增值的部分都归于希亮。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辽宁沈阳
福建厦门
河北石家庄
湖南长沙
四川成都
河北保定
江苏无锡
天津河西区
广东深圳
最新回复律师
辽宁 沈阳
人气:1091650
陕西 西安
人气:582766
安徽 合肥
人气:282047
辽宁 大连
人气:11112
福建 厦门
人气:122899
河北 石家庄
人气:43107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2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