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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动产抵押未登记,能否对抗第三人(另一案原告)

 12-09 21:23  悬赏 100  发布者:NPJOXY 给我留言 地区:福建-南平 回答:(9)
甲向乙借款,用收入做抵押但未登记,甲借款逾期未还,乙诉至法院并申请对该笔收入优先受偿,另一原告丙也同时诉甲,丙为一般债权人。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请问:丙是法律中的第三人吗?,乙可以对该笔收入优先受偿吗?谢谢!
问题补充:
请仔细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释义》对《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的释义后,请问乙有抵押权吗?丙是法律中的第三人吗?
抗辩权不是抵押权成立的要件,有登记的抵押权和未登记的抵押权只是法律中抗辩权不同,但它们都有抵押权,这名话对吗?释义中第三人的范围不包括一般债权人。收入是动产,写在借条其抵押合同是成立的,其抵押权是否也应成立,请老师们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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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北京-朝阳区]
  • 涂志律师
  • 电话:13601000801
  • 357积分
回复时间:2013年12月16日 10时34分
丙不是第三人,丙对甲的主张与乙对甲的主张没有联系。乙可以优先受偿,因为实现债权时,享有抵押权的担保债权优先于其他未设定抵押权的普通债权。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法院错判,我坚持二审会正确判决的。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2-06 23:21
丙属于该法条中的第三人,乙难以优先受偿
回复时间: 2013-12-09 20:57
答:1、不是;2、可以。
回复时间: 2013-12-09 21:00
丙属于第三人。乙没有优先受偿权
回复时间: 2013-12-09 21:05
丙属于第三人,乙没有优先受偿权;四十三条的意思就是不能对抗丙,因此乙没优先受偿权。
追问:

抗辩权不是抵押权成立的要件,有登记的抵押权和未登记的抵押权只是法律中抗辩权不同,但它们都有抵押权。释义中第三人的范围不包括一般债权人。收入是动产,写在借条其抵押合同是成立的,其抵押权是否也应成立,请老师讨论。

回答:

我们无法讨论,因为你不是学法的;抵押合同成立,也有抵押权,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追问:

对不起,请老师赐教。
抵押合同成立,也有抵押权,谢谢你的回答。释义中第三人的范围是指善意第三人和有登记的抵押权人,也就是说不包括一般债权人,对吗?哪么丙不属于该法条中的第三人对吗?

回复时间: 2013-12-09 21:06
丙不是第三人的,乙是有优先受偿权的
回复时间: 2013-12-09 21:32
你好,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丙不是第三人。
我的补充: 2013-12-09 21:33
乙可以对该笔借款优先受偿。
回复时间: 2013-12-09 22:45
丙属于第三人,乙没有做抵押登记,不能对该笔收入有限受偿
回复时间: 2013-12-15 20:39
《担保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此处的第三人指的是善意第三人,而不是恶意第三人。同时,适用此规定的前提是未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已经为第三人占有,并且当事人已经通过合法程序将抵押物实际交付给善意第三人。因此,如果丙通过合法程序(比如法院执行程序、法院判决生效后甲主动与丙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且已经交付给丙)已经取得了抵押物的所有权,则乙丧失对抵押物(即收入)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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