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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北京,事情是这样的,我在一家日企上班,2010年11月入职

北京 12-10 22:11  悬赏 30  发布者:微信用户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在北京,事情是这样的,我在一家日企上班,2010年11月入职,当时是促销员,但当时与我签合同的并不是日企本身而是一家人事外包公司,2012年5月我转岗为城市经理,该人事外包公司与我重新签署了一份劳动合同,最近几天该日企要更换人事外包公司,但我的合同还未到期,公司要求我们提交前一家公司的离职报告并重新与另一家人事外包公司签署新的合同,我想问一下,我的合同还未到期,如果我拒绝签署离职报告的话前一家人事外包公司应该给予我赔偿吗?是赔付几倍工资?赔付年限是从2010年开始算吗?我很急,希望帮忙给予回答!越详细越好,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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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12-10 22:58
您好!
1 单位行为属于违法,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2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 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详情请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3-12-11 11:22
你好,单位行为属于违法,你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赔付计算期限是自你实际入职之日起算。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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