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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医院管理不善丢了手机可以起诉吗?

广西-桂林 12-14 16:05  悬赏 20  发布者:dsw963……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3年9月26晚22:40至23:20我到桂林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就就诊时,因医院的管理服务问题,使得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当天我喝醉了,被人用油烫伤,事发后,肇事者逃逸,我自行打车到贵院急诊科进行治疗,23点03分之前我还有意识的报了警(警察23点12分到),接了朋友的电话。23点07分,23点09分,我朋友打电话过来,都是在场医生接的电话,医生说我已喝醉睡着,已不懂接电话,情况不是很乐观,叫我们速来转去一八一医院!朋友于23点15分赶到,打手机已关机找不到,警察23点12分到,赶到时说有两个医院的医生在旁,也说没有看见手机了!以上事实说明手机丢失的时间为在场医生接了电话之后,也就是23:09——23:12.
    事件发生后,本人去了医院保卫科要求调取监控录像,得到的答复是急诊科的监控还未调试好!之后我便向医院急诊科反应情况,得到的答复是:当时在现场接电话的穿白大卦的医生不是我们这里的,是外来人员,事发后一直联系不上此人,当时此人虽然没有挂牌,但因穿着白大卦,就没有让其出示身份证件,只是口头说明来意,后进入处置室看病人。因此,结合上述情况,因医院不确认前来就诊医生身份的情况下,就让其进入病人工作室,所以本人认为本人丢失手机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1、在病人无意识的情况下,医院有义务帮病人保管财务;2、就诊医生上岗管理存在安全隐患;3、在监控没有完善的情况下,应加强安保巡视。
    根据国家相关医疗管条例,我请求卫生监察部门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并要求桂林市人民医院赔偿我丢失的手机(苹果5)5500元,精神损失费500元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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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12-14 21:27
您好,可以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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