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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县法院避开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据,竞根据一个企业的规章下判决

江西-吉安 12-16 22:38  悬赏 0  发布者:ydb196……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3年7月4日万安县网络公司在不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停了我村村通四个村4OO多用户有线电视信号,本人7月5日、13日、17日三次到县政府、人大、广电局反映情况,他们也要求网络公司先放信号再协商,同时本人也和网络公司协调,结果答复不并购不给信号。其间三村的老百姓200多人也写了联名信访反映,结果也没解决。在停信号半月之久的情况下,本人无奈与网络公司签了并购协议书,但事后才知道发改委有国有资产评估办法施行细则。这样网络公司[国有企业]要收购我的村村通网络是要经过评估协议书才有效,我要求与网络公司协商此事但遭拒绝,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诉讼。但法院却拒绝评估诉讼请求,要本人只对其中收购价格提出诉求才能立案。本人按此意重写诉状。并提供了七份证据。结果法院避开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据。根据江西省网络公司赣广网发[2010]42号进行判决。
2013年12月3日宣判[2013]万民二初字第194号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按2010年江西省网络公司赣广网发[2010]42号的规定价格签订并购协议并无显失公平。对原告诉求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人在准备上中级法院上诉,应该怎么样才能让中级法院能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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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12-17 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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