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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复议《不予取证决定》申请书

江苏-无锡 02-15 15:00  悬赏 25  发布者:danayi…… 给我留言  回答:(2)
1、本案争议的焦点是:S说建设局撤销她所有权证违法,理由是:S说谎说是由她出资购买了被拆迁的安置房。事实上S没有出资购房,是R、E用大王庙105号拆迁款购买的兴业小区8号403室。是R要求拆迁办发证时发S的名字,所以拆迁补偿协议及接下来的单证都是根着拆迁补偿协议、以S的名字写下来的。因为X市拆迁安置房领取所有权证的流程是:先根据拆迁原始单证认定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的产权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再根据拆迁补偿协议领取选房回执、领取拆迁补偿的现金支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开具购房发票、办理契税减免证明、领取取房屋所有权证,而并非是S出资购房,不取证拆迁款的银行存、取记录,无法证明S说是她出资购房的真伪,法院只有查清事实,才能认定建设局撤销S证是否违法。
2、房管处D开具的第一份拆迁流程单是依据R伪造的:S与镀锌丝厂房改房售房协议(附上此协议),产权人S,时间是2006年9月。第二份流程单产权人是R、使用人是S,时间是2007年7月E找了房管处领导后重新写了补进去的。
3、S的户口是2002年2月迁入南京市的,在本没有常驻户口在被拆迁房内,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8号  第十二条  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的公民。房管处的流程单把黄青列为被拆迁房的使用人是违反拆迁法规,法院只有查实s的户口所在地,才能明确断案。附上s身份证复印件,请法院与s的身份证原件核对是否无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三人E请求合议庭允许E补充证据,并对补充的证据在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提供确切线索的,申请法院调取下列证据:1、向建设银行(在XX路总行机房调取、并对R存入、取出199965元在柜台填写的单上的签名取证、在总行五楼财务部保管)XX路总行调取2006年9月10日泰州市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开给R名字的现金支票199965元的时间,R取出现金存入该点何人名字帐户199965元,9月22日是R从此个人帐户取出199965元,用157374.93元缴了XX房屋开发公司的购房款,42590.07元在该点新开户R名字帐户(42590.07元已在民庭审理中调到了)。
3、S在公安网上的户口记录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第三人:
二XXX年X月XX日
注:S是R与前妻在20多年前的婚生女,E和R是合法夫妻,R瞒着E在房改房拆迁中将拆迁补偿协议通过走后门改成S的名字,使S领取了产权证,现在S说谎说是S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建设局撤销其证违法,法院现对第三人申请取证又不予取证,还不清楚拆迁的法规!法院说:“你可以在三天内申请复议,但还是驳回”。有哪位专家能赐教有什么办法?
问题补充:
请教:行政庭做出不予取证的依据是根据什么?合理吗?我请求复议的要求对吗?我请求第三人补充证据,并对请求补充的证据再申请取证,行政庭是否还有理由驳回呢?如果再驳回取证复议的请求,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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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2-15 14:33
建议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09-02-15 18:34
要求法院给书面答复。也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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