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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娟诉陈文婷侵犯其教育权案

四川-成都 12-29 18:01  悬赏 15  发布者:yg2968…… 给我留言  回答:(1)
王丽娟与被告人之一陈文婷都是四川省德阳市第八中学学生。在1990年的中专考试中,王丽娟被四川省成都市商业学校录取,陈文婷预考被淘汰,但在陈父——原村党支部书记陈建胜的一手策划下,从德阳市八中领取了成都市商业学校给王丽娟的录取通知书,冒名顶替入学就读,毕业后分配到中国银行四川省德阳支行工作。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王丽娟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文婷、成都市商业学校、德阳市第八中学和德阳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同年,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文婷停止对王丽娟姓名权的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3.5万元,并认定陈文婷等侵害王丽娟受教育权不能成立。原告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该案二审期间,围绕陈文婷等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上诉人的受教育权问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王丽娟与陈文婷、陈建胜、四川省成都市商业学校、四川省德阳市第八中学、四川省德阳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法院判令陈文婷停止对王丽娟姓名权的侵害;王丽娟因受教育权被侵犯而获得经济损失赔偿48045元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作为实体法依据,该判决引用了宪法第46条、教育法第9条、第81条的规定。这一判决突破了我国不得直接引用宪法条文作为民刑裁判依据的司法惯例,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强烈反响,被誉为“开创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先例”,“具有里程 碑式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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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12-29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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