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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各承担的责任?甲的爱人有无责任?X属放高利贷?

重庆-万州 01-02 03:36  悬赏 10  发布者:liweib…… 给我留言  回答:(3)
2012年1月5日甲的哥哥向X借款十万元人民币,约定按月息3%计息,乙作为上述借款的担保人。同日下午,甲替哥哥给X出具了借条,在借款人处签字的人为甲,甲签的是自己的名字,并在借条上批注按"月息3%"计息,乙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条上签了字,未注明担保类型或期限。随后,X将十万元现金从银行转账给甲的哥哥,甲没有经手钱,只是和乙一起在银行外等候。甲的哥哥支付了2012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本金和2013年利息至今没有支付。2013年12月10日,X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追讨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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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1-02 10:00
建议你还是委托律师处理比较好,未注明担保责任通常会被认定为连带担保责任。
回复时间: 2014-01-02 15:26
一、既然借条上借款人处签字的是甲,则从法律上讲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甲与X,甲有义务偿还价款,偿还之后可以向哥哥追偿。
二、由于未约定担保类型,则法律上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乙也具有偿还借款的义务。之后可以向甲追偿。
三、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约定的利息不得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否则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四、是否要用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要根据具体案情分析。
回复时间: 2014-01-03 11:33
根据你的叙述,甲是借款人,乙是担保人。从法律角度而言,对方只能起诉甲和乙。甲清偿债权人债务后,可以向其哥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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