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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还款问题
01-03 12:19 悬赏 25 发布者:1ganji…… 给我留言 地区:江西-江西 回答:(19)
2009年9月向高利贷借了三十万。当时写了两张借条,一个为五万,一个为二十五万,借条上没有写利息要给多少,也没有写还款日期,只写了借款金额,只是口头对我说了每个月要还一万五的利息,然后每月还款一万五千,直到2011年九月,期间有十六万是通过银行汇款的,有银行存根。其他的都是去高利贷那直接给钱,对方也没有开任何凭据。
现在,放高利贷那人破产了,有一个人曾借钱给放高利贷的人说到接手这份高利贷,要我们还钱给他,还要我们立下一个借条。
我的问题:1.这种三角债权关系是否合法。
2.由于当时字条并没有写具体的利息,如果不还款的话,对方起诉的话,我们需要还多少钱。
现在,放高利贷那人破产了,有一个人曾借钱给放高利贷的人说到接手这份高利贷,要我们还钱给他,还要我们立下一个借条。
我的问题:1.这种三角债权关系是否合法。
2.由于当时字条并没有写具体的利息,如果不还款的话,对方起诉的话,我们需要还多少钱。
问题补充:
这么说,只要书面借条上没有写利息的,就不需要还利息吗?对方口头上说的是不是没有法律效力的3.欠条当时是对方用电脑打字打印出来的,我在下方签字。现在欠条在对反那,如果对方现在偷偷的再修改欠条内容。我该怎么办?
4.对方如果修改了欠条,有办法鉴定吗?
5.如果对方承认自己是高利贷的话。那我不是要给本金+这几年银行利息四倍的钱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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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4年01月03日 20时46分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作如下回复:
1、这种三角债权关系是否合法?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规定意味着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合意达成后,转让人需要通知债务人,只要按时通知了债务人,债权转让就是合法有效的。结合到本案,借钱给你们的人只要通知您要将债权转让给接手人,您就要还接手人偿还债务。因此,这种三角债权从法律上是允许、合法的。
2、由于当时字条并没有写具体的利息,如果不还款的话,对方起诉的话,我们需要还多少钱。
如果当时的借条并未写明利息和具体还款时间,意味着不需要支付利息,只需要支付本金即可,您只需要支付本金。如果对方起诉要求您还款,一般法院会判决您支付本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偿还利息。
因为您已经偿还的十六万是通过银行转账还给对方的,是有还款证据的,还款时这十六万肯定是要扣除的,至于您偿还的现金,由于对方没有给你收款凭据,法院是不会认可的,按此计算,您可能还需要再偿还十四万欠款和利息。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3、欠条当时是对方用电脑打字打印出来的,我在下方签字。现在欠条在对反那,如果对方现在偷偷的再修改欠条内容。我该怎么办?
4.对方如果修改了欠条,有办法鉴定吗?
如果您确认字条的内容是被对方修改,您可以要求法院指定的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如果字欠条当真是被修改,打印时间前后,是否是同一台打印机打印,打印用的油墨是否相同,是可以鉴定出来的。
5、如果对方承认自己是高利贷的话。那我不是要给本金+这几年银行利息四倍的钱了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据此,如果您承认自己是高利贷的话,您确实要偿还本金和这几年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
综上,建议您不要承认是高利贷,由于对方没有书面约定,仅凭对方口头陈述说是高利贷,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话,法院也是不会认可的,现在对方手头的借条是对您有利的。
以上回复,如对您有帮助敬请采纳,如有不解请及时追问或来电咨询。
1、这种三角债权关系是否合法?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规定意味着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合意达成后,转让人需要通知债务人,只要按时通知了债务人,债权转让就是合法有效的。结合到本案,借钱给你们的人只要通知您要将债权转让给接手人,您就要还接手人偿还债务。因此,这种三角债权从法律上是允许、合法的。
2、由于当时字条并没有写具体的利息,如果不还款的话,对方起诉的话,我们需要还多少钱。
如果当时的借条并未写明利息和具体还款时间,意味着不需要支付利息,只需要支付本金即可,您只需要支付本金。如果对方起诉要求您还款,一般法院会判决您支付本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偿还利息。
因为您已经偿还的十六万是通过银行转账还给对方的,是有还款证据的,还款时这十六万肯定是要扣除的,至于您偿还的现金,由于对方没有给你收款凭据,法院是不会认可的,按此计算,您可能还需要再偿还十四万欠款和利息。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3、欠条当时是对方用电脑打字打印出来的,我在下方签字。现在欠条在对反那,如果对方现在偷偷的再修改欠条内容。我该怎么办?
4.对方如果修改了欠条,有办法鉴定吗?
如果您确认字条的内容是被对方修改,您可以要求法院指定的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如果字欠条当真是被修改,打印时间前后,是否是同一台打印机打印,打印用的油墨是否相同,是可以鉴定出来的。
5、如果对方承认自己是高利贷的话。那我不是要给本金+这几年银行利息四倍的钱了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据此,如果您承认自己是高利贷的话,您确实要偿还本金和这几年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
综上,建议您不要承认是高利贷,由于对方没有书面约定,仅凭对方口头陈述说是高利贷,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话,法院也是不会认可的,现在对方手头的借条是对您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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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1-03 11:28
1、债权转让,只需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后通知你就可以。
如今债权已经转让,新的债权人告诉你了,你直接向新债权人偿还债务即可。
2、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
扣除你已经偿还掉的,剩下的就是你该偿还新债权人的数额。
如今债权已经转让,新的债权人告诉你了,你直接向新债权人偿还债务即可。
2、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
扣除你已经偿还掉的,剩下的就是你该偿还新债权人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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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峤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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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1-03 11:55
一、这种三解债的效力是否合法,尚需认定。如果你与放高利贷的人之间有关债权债务的具体数额没有争议,且你的债权人即放高利贷的人将债权通过合法方式转让给了新的债权人,那么,债权转让的通知应该发给你,自你接到通知时起,该债权转让就产生法律效力。
二、既然没有书面约定利息,就应视为无利息。你可只还本金
二、既然没有书面约定利息,就应视为无利息。你可只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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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1-03 12:28
债权可以转让,但是应当通知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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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1-03 12:38
1、你们不要随便给接手人立字条
2、认真清算后欠多少就写多少。
3、原始借条没有约定利息依法属于无息民间借贷。
2、认真清算后欠多少就写多少。
3、原始借条没有约定利息依法属于无息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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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1-03 12:39
1、债权可以转让,合法;2、没有约定利息,只还本金;3、口头协议一方不认可无效;4、没有办法修改。对方不同意修改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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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1-03 13:24
首先,高利贷是违法的,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法律是不保护的。
1,对方只是口头向你说接手了,无凭无据,你可不予承认;2,民间借贷利息约定要明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法律不支持;3,欠条修改是可以进行司法鉴定,对方伪造证据是要承担法律甚至是刑事责任的。
1,对方只是口头向你说接手了,无凭无据,你可不予承认;2,民间借贷利息约定要明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法律不支持;3,欠条修改是可以进行司法鉴定,对方伪造证据是要承担法律甚至是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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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1-03 14:04
你好,根据你的问题,一一做出解答:
1.这种三角债权关系是否合法。
首先,高利贷是违法的,不收法律保护,及时你们签订了欠条也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的,还有就是高利贷的债权人没有权利要求你来偿还债务,你有权拒绝。
你好,如果没有写明具体的利息,也就是说你不能证明是高利贷,那么就按照民间借贷,来承担欠条上写的金额。
你好,如果对方该了相关的内容,是需要你在改动的地方签字的,如果走诉讼程序,你可以要求笔记鉴定的。
1.这种三角债权关系是否合法。
首先,高利贷是违法的,不收法律保护,及时你们签订了欠条也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的,还有就是高利贷的债权人没有权利要求你来偿还债务,你有权拒绝。
我的补充: 2014-01-03 14:05
2.由于当时字条并没有写具体的利息,如果不还款的话,对方起诉的话,我们需要还多少钱。 你好,如果没有写明具体的利息,也就是说你不能证明是高利贷,那么就按照民间借贷,来承担欠条上写的金额。
我的补充: 2014-01-03 14:06
3.欠条当时是对方用电脑打字打印出来的,我在下方签字。现在欠条在对反那,如果对方现在偷偷的再修改欠条内容。我该怎么办?你好,如果对方该了相关的内容,是需要你在改动的地方签字的,如果走诉讼程序,你可以要求笔记鉴定的。
我的补充: 2014-01-03 14:07
你现在最主要的就是收集证据,证明是高利贷,那么在不受法律保护的范围内的那部分是可以不支付的,最起码法律是不保护的,可以收集录音,人证或录像等,证明你们所约定的利息属于高利贷性质即可。
我的补充: 2014-01-03 14:08
如有疑问可继续追问或者来电咨询,我将详细为你解答。
追问:
如果证明是高利贷,那不是就要给本金加利息了吗?之前没有写利息,我如果不承认有利息的话,是不是只要给个本金就可以了
回答:
你好,1、我建议咱们这边收集证据证明是高利贷的原因是,如果对方收集了当时你们口头关于利息的约定,那么你就拿证据证明是高利贷来少还一些。
2、现在高利贷公司破产,如果手里没有你们所约定的利息的证据,那么就只能按照欠条上的金额还款。指还本金即可。做好两手准备。希望可以帮到你,如有疑问可继续追问。
- [辽宁-沈阳]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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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1-03 14:12
1、民间借贷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是无效的。
2、民间借贷利息约定要明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约定利息。
3、对欠条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2、民间借贷利息约定要明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约定利息。
3、对欠条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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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1-03 14:44
您好,新年快乐,提供如下意见,供您参考,希望能帮到您
第一、通常来讲,口说的东西只有在事后对方仍然认可的情况下才有效,否则,口说无凭,一切以书面为准;
第二、债权的转让应当由原债权人通知您,目前只是另外一个人通知您,这不符合债权转让的条件,您有权拒绝向此人还款。
第三、既然之前没有约定利息,您可以主张只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息;
第四、对方单方面有更改欠条的可能,您可要求以打印为准,手写不算(签名除外);
第五、如果对方通过打印方式修改了欠条,是可以鉴定的
第一、通常来讲,口说的东西只有在事后对方仍然认可的情况下才有效,否则,口说无凭,一切以书面为准;
第二、债权的转让应当由原债权人通知您,目前只是另外一个人通知您,这不符合债权转让的条件,您有权拒绝向此人还款。
第三、既然之前没有约定利息,您可以主张只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息;
第四、对方单方面有更改欠条的可能,您可要求以打印为准,手写不算(签名除外);
第五、如果对方通过打印方式修改了欠条,是可以鉴定的
- [北京-朝阳区]
- 怀向阳律师
- 377915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1-03 15:09
三角债权关系合法。
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无利息。
如果对方修改后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无利息。
如果对方修改后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 [北京-西城区]
- 谷友军律师
- 314641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1-03 15:15
受法律保护,债权可以转移,通知债务人即可。
没有约定利息,不用支付。
如对方擅自修改,可以做鉴定。
没有约定利息,不用支付。
如对方擅自修改,可以做鉴定。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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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1-03 15:24
1、三方债务应当经三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如果未经三方当事人共同同意,这样的债务不能依法成立。
2、当时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可以不支付利息。
3、如果对方修改内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其效力问题。
4、如果是对方修改的内容,并未经你本人同意,可以依法维权。
5、如果有需要可以与律师联系,依法维权。
2、当时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可以不支付利息。
3、如果对方修改内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其效力问题。
4、如果是对方修改的内容,并未经你本人同意,可以依法维权。
5、如果有需要可以与律师联系,依法维权。
-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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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1-03 15:29
高利贷是违法的,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法律是不保护的。
-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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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1-03 16:25
1、从你陈述的借条内容来看,体现不出是高利贷来,那么这种债权转让产生的三角债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2、既然借条没有约定利息,那就是无息借款,对于你通过银行转账偿还的十六万元,应该视为你偿还了部分本金。在对方起诉时,应该扣除该部分。
3、如果对方修改了欠条,可以申请进行司法痕迹鉴定,如果不是同一台打印机同一时间所打印都可以鉴定出来,包括打印机用的墨都可以进行鉴定出来的,这个可以放心。
4、至于对方主张是高利贷的话,你最好是不要承认,否则你偿还的十六万将视为偿还的利息而不是本金。
综合本案的证据材料,个人认为思路不要放在是否是高利贷上,认定了高利贷也只能免除你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以上部分的利息,相反,你还得承担部分利息的,只要借条上没有体现利息的话,对你来说还是比较有利的。
2、既然借条没有约定利息,那就是无息借款,对于你通过银行转账偿还的十六万元,应该视为你偿还了部分本金。在对方起诉时,应该扣除该部分。
3、如果对方修改了欠条,可以申请进行司法痕迹鉴定,如果不是同一台打印机同一时间所打印都可以鉴定出来,包括打印机用的墨都可以进行鉴定出来的,这个可以放心。
4、至于对方主张是高利贷的话,你最好是不要承认,否则你偿还的十六万将视为偿还的利息而不是本金。
综合本案的证据材料,个人认为思路不要放在是否是高利贷上,认定了高利贷也只能免除你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以上部分的利息,相反,你还得承担部分利息的,只要借条上没有体现利息的话,对你来说还是比较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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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1-03 16:44
没约定利息就不用负利息的。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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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1-03 16:48
可以不用支付放高利贷的时候口头约定的那部分高额利息,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你案子的证据材料对你很有利。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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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1-03 17:22
1、法律规定债权是可以转让的。从你讲的情况看,你已经与新的债权人完善了相应手续,则该债权转让已经生效,你有义务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
2、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不付利息。但从债权人向你主张债权时起,你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有证据证明以前已经归还的金额,应当从债务本金总额中减除。
3、如果对方未经你同意修改了借条,修改的部分对你没有法律拘束力,同时还应当承担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刑事责任);如果修改行为与原始借条形成时间差过短,就没办法鉴定的,反之,时间差在三五个月甚至更长,就容易得多。但如果其伪造或变造的内容是你亲自完成,就无所谓形成时间问题了。
2、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不付利息。但从债权人向你主张债权时起,你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有证据证明以前已经归还的金额,应当从债务本金总额中减除。
3、如果对方未经你同意修改了借条,修改的部分对你没有法律拘束力,同时还应当承担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刑事责任);如果修改行为与原始借条形成时间差过短,就没办法鉴定的,反之,时间差在三五个月甚至更长,就容易得多。但如果其伪造或变造的内容是你亲自完成,就无所谓形成时间问题了。
- [重庆-永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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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1-03 22:23
问题较多,可当面向律师咨询
评论者:林东华 给我留言
时间:2014-01-09 14:59
觉得这么多大律师回答这个高利贷的问题,很浪费的。这样你要再不请律师对不起广大律师,律师也要生存的,给别人利息大方,请律师也要大方,而且肯定能帮你最大限度维护你的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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