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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 陈陶阳利用被注销的事业单位签订合同 是否构成犯罪

河北-廊坊 01-09 19:48  悬赏 0  发布者:钱允冲 给我留言  回答:(1)
国家工作人员  陈陶阳是否构成犯罪
各级法律专家:   
咨询人:钱允冲(被害人丈夫),男,72岁,电话:13862991413。
    原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法定代表人)陈陶阳,利用注销的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名义,并使用原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组织机构代码证46791282-0与东方肝胆外科医院签订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联合协议书,骗取国家财政经费2479600元,故向贵行政机关和司法机构举报,依法追究国家工作人员陈陶阳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1年5月30日,启东市人民政府文件(2011)35号:启东市人民医院和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进行整合,但保留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牌子。我们反映后,启东市回复称:两院属于吸收合并。
    2011年8月8日,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依法被注销,2011年12月23日,启东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于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进行注销公告。
    2012年4月1日,原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法定代表人)陈陶阳利用注销的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名义和原组织机构代码证46791282-0与中国第二军医大学东方肝胆外科医院签订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联合协议书),骗取了财政经费2479600元。2012年9月6日,被注销的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在实施科研项目时导致我妻子(陈亚玉)死亡。
    根据2011年12月23日启东市事业单位管理局公告,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在2011年8月8日被依法注销。再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第六条: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我认为:2011年5月份的启东2011(35)文件虽然保留“启东肝癌防治研究”牌子,但在8月份启东肝癌防治研究被依法注销,因此,注销后就不存在保留牌子之事,也就不得再使用其被注销的名称,且文件也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根据法律规定:合并,只有吸收和新设合并两种,被合并的单位应注销,注销后就不得再使用被注销的名称发展业务。也就是说:保留牌子在前,注销在后,后注销行为实施,消灭了前行为的保留。因此,原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被依法注销,注销后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权利义务已终止,即就不得以其名义再发展业务,但原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法定代表人)陈陶阳利用被注销的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名义及原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机构代码证与中国第二军医大学东方肝胆外科医院签订(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联合协议书),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并骗取财政经费2479600元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本案中,陈陶阳是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提供利用被注销的事业单位启东肝癌防治研究名义及机构代码证在注销后再签订合同的法律依据,则构成犯罪。因此,特别咨询,国家工作人员陈陶阳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附:证据
1、(2011年12月23日)启东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注销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公告一份;
2、2012年4月1日陈陶阳与垫付肝胆外科医院签订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联合协议书)一份;
   利用注销的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名义及代码证签订合同,构成违法。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任务合同书第27页(任务表1-3);原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原组织机构代码
   证46791282-0,中央财政经费247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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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1-09 21:17
是可以起诉解决的!
追问:

 全部资料
              举 报: (国家工作人员 陈陶阳)

中央纪委、省、市纪委、各级检察院、各级公安局(厅):

   举报人:钱允冲(被害人陈亚玉丈夫),电话:13862991413。
   原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法定代表人)陈陶阳,利用被注销的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名义,并使用原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组织机构代码证46791282-0,与东方肝胆外科医院签订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联合协议书,骗取国家财政经费2479600元,故向贵行政机关和司法机构举报,依法追究国家工作人员陈陶阳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1年5月份,启东政府批准了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与启东市人民医院整合,整合后,保留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牌子的2011年(35)号批准文件。
2011年8月8日,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依法被注销,2011年12月23日,启东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于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进行注销公告。
2012年4月1日,原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法定代表人)陈陶阳,利用被注销的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名义和原组织机构代码证46791282-0,与中国第二军医大学东方肝胆外科医院签订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联合协议书),骗取了财政经费2479600元。2012年9月6日,被注销的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在实施科研项目时导致举报人,钱允冲妻子(陈亚玉)的死亡。
根据2011年12月23日,启东市事业单位管理局公告,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在2011年8月8日被依法注销。再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第六条: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举报人认为:启东2011年(35)号批准文件,保留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牌子,是在2011年5月份,但是,在8月份,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被依法注销,因此,被注销后的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就不具有法人资格,牌子就不再保留的事实,也不得再使用,且文件也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也就是说:保留牌子在前,注销在后,因后注销行为,导致了前保留牌子的事实而消灭。
根据原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被依法注销的事实,注销后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权利义务已终止,即就不得以其名义再发展业务,但原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法定代表人)陈陶阳,利用被注销的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名义及原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机构代码证,与中国第二军医大学东方肝胆外科医院签订(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联合协议书),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并骗取财政经费2479600元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陈陶阳,必须提供利用被注销的事业单位名义及机构代码证,在注销后再签订合同的法律依据,否则构成犯罪。因此,请求依法追究国家工作人员陈陶阳的刑事责任。

附:证据 材料 (如需证据可随时速送)
1、(2011年12月23日)启东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公告一份;证明: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在2011年8月8日被依法注销,不具有法人资格,权利义务终止。
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任务合同书封面、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联合协议书一份;证明:陈陶阳,利用注销的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名义及代码证签订合同,构成违法。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任务合同书第27页(任务表1-3);证明:陈陶阳签订合同时使用的原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原组织机构代码证46791282-0,骗取财政经费247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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