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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二十万】我应该选择民间借贷还是不当得利,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广东-东莞 01-12 19:42  悬赏 10  发布者:叶安琪 给我留言  回答:(1)
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返还欠款人民币32081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他人的安排筹集款项,借款给被告,被告曾书面承诺借期为三年,按每年20%分成。因被告介绍原告吸毒,2009年起无数次毒瘾发作和被多次强制戒毒,原告精神错乱导致部分协议借据原件遗失。被告先后收到这些款项后,诱使原告巨量吸毒,使得原告很长一段时间部分丧失行为能力(见相关医疗和戒毒证据)。请求法院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出示以下证据:中国工商银行流水帐,中国建设银行流水帐,【+被告转入,-原告转出】
被告一:
中国建设银行:2008.11.10(+49300)
2008.11.10(+300 )
2008.11.15(-170000)
2008.11.17( -60000)
2008.11.21(+106400)
2008.11.25(+2000)
2008.12.08(+10400)
中国工商银行:
2008.12.01(-47000)
2008.12.15(-53500)
2009.01.29(-70000)
2009.02.05(-300000)
2009.09.02(-138300)
农村信用社:2009.06.15(-100000)
共计原告转帐给被告:770400元。
被告二:
中国工商银行:
2009.01.05(-181300)
2009.01.19(+186700)
2009.02.16(-263100)
2009.02.18(-300000)
2009.02.24( -800000)
2009.03.02(-100000)
2009.03.11(-400000)
2009.05.05(-80000)
共计原告转给被告:1937700元。
被告三:
中国建设银行:
2009.02.23(-500000)
共计原告转给被告:500000元。
白云自愿戒毒中心自愿戒毒七次证明(2009.06-2010.05)

被告出示以下证据:银行流水(基本长期有空闲资金20-30万)最多时银行存款八百几万、房产证、车辆登记证、购买巨额基金、红十字会捐款证明、等等财产证明!

开庭:双方确认出示证据!

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归还财产,流水帐证明双方确实有资金来往,原告十六笔转出是借款给被告,被告六笔转入是还款,流水帐来往证明当时一共借给被告3208100元。借款理由是被告做房地产工程,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0万,借款期为三年,承诺每年按20%利润分成,如不按期还款可以拍卖被告物业!现借条遗失,每一笔转帐按当时书面协议、口头承诺给被告分期支付!原告提供证据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被告:主张当时是被告借款给原告,按正常借贷方式归还借条给原告,十六笔收入都是原告还款给被告,六笔是被告借给原告,每一笔都是提前二天现金借给原告。被告承认确实收了原告3208100元还款,但不承认是原告借给被告。被告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富裕,根本不需要向原告借款,而是被告借款给原告,借款理由是原告好赌且涉毒。

原告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双方证据不足,原告按出示证据流水账不能举证主张的事实,但肯定被告也不能举证主张的事实。原告证据流水账不能做主证据,只能证明双方资金来往。谁主张谁举证,只要原告不能举证主张的事实,就算被告主张的事实不成立,法官也会判被告胜诉。

由于一审答辩不理想,加上证据不足,感觉民间借贷会败诉。原告咨询律师,部分律师建议撤诉,变更诉讼理由,以不当得利起诉。

我想问案件应该以民间借贷还是不当得利起诉好?民间借贷,不当得利,各利弊在那里?

谢谢各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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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1-12 22:23
借款合同一般包含金额、期限、利率等方面主要内容,仅有电汇凭证,是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如民间借贷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起诉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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