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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问题

山东-济南 01-14 10:47  悬赏 20  发布者:维权者馨予 给我留言  回答:(6)
合同到期单位无理由不再续订,也未提前30日书面或口头告知,合法吗?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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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1-14 10:50
可以提前30天通知对方的
回复时间: 2014-01-14 11:54
你好,不合法,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4-01-14 10:59
合同到期,视为劳动合同终止,单位无需提前三十天通知你解除。如果你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单位不同意的话,单位应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追问:

请问,合同法中不是规定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吗?可否要求30日的代偿金?

回答:

你的这个情况不适用那个提前通知的规定,你可以按照你的工作年限获得经济补偿金。即你每工作一年给你一个月的工资补偿。

回复时间: 2014-01-14 11:04
你好,不合法,可以主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4-01-14 11:05
单位可以不续订的。
回复时间: 2014-01-14 13:38
可以提前30天通知对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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