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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命案的案件定性
陕西-延安 01-14 11:55 悬赏 0 发布者:孙老师050…… 给我留言 回答:(2) 朝鲜战争老志愿军的儿子惨害一案
梁贞未,男,80岁,曾经跟随彭德怀元帅参加过朝鲜战争,是一军一师八团战士,现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和家乡和家庄村十四组人,曾经在铜川市,运输公司上班,现早已退休在家养老,年老多病,就在2013年8月18日,我儿,梁新安在延安市,洛川县,旧县镇,外出打工的过程中,死于横祸,本人万分悲痛,恳求公安,检察院及法院领导能抓住每个细节,不放过任何疑点,把我儿案件办成铁案,给死者和我们家属一个交代。
我儿,梁新安,男,45岁,身高1.81m,系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和家乡和家庄村十四组人,现家庭成员:妻子——孙小玲,女儿——梁晨(16岁),儿子——梁磊(6岁)。
我儿——梁新安于2013年8月18日,在洛川县旧县镇,太平村,给党祥周承包的农家户修补砖窑后墙背,在工作过程中被犯罪嫌疑人张挺辉,因工作过程中发生口角,用砖块砸向我儿头部,导致颅脑严重损伤,形成脑疝,导致死亡。
案件过程如下:
2013年8月18日,中午11:30分左右,我儿梁新安在工作过程中位于两米高的架子下面,给架上的王计平、党秦涛、张挺辉上料(砖和水泥),在上料的过程中(不知因为什么),据听说,我儿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因为发生口角,犯罪嫌疑人从架上下来之后,用砖块砸向我儿的头部,导致颅脑严重受伤。中午12:40左右,我儿在党秦涛和一位司机的陪同下,来到旧县镇医院,据承包人党祥周说,处理完外伤,开了点消炎药,没事就回去了,事后家属来到旧县镇医院,见到当时的工作人员说:“检查结果头上有包块,脸上有划伤,处理完外伤,开了盒消炎药,建议去上一级医院再做进一步检查。”医院当天既没有门诊记录,也没有门诊病历。大约13点左右,党秦涛带着我儿回到了工地,其他人去吃饭,而我儿并没有吃饭,直到下午15:30分左右,才将我儿送往离工地20多公里的洛川县人民医院。承包人党祥周16:00分才给我儿媳妇打第一次电话,只是说我儿受伤严重,让家属来洛川县人民医院一趟。儿媳及孙女接到电话之后立刻给正在上班的妹妹打电话,妹妹立即拨打姐夫的电话,要求姐夫接电话,,至始至终未接到姐夫的电话,大约16:30分左右,儿媳和妹妹往洛川赶的路途中儿媳的的妹妹再次给姐夫打电话,包工头党祥周接电话,告诉妹妹,现在正在往延安转院,此时家属也感觉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再三追问下,党祥周才告诉家属,我儿当时处于昏迷状态。党祥周让儿媳的妹妹联系延安最好的脑外科医院,大约下午17:40左右,家属联系好了延安大学附属医院东关分院,在焦急等待过程中,18:20左后从党祥周那里得知,死者在抢救过程中就近原则,来到延安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我儿媳妇和她妹妹18:35左后来到了延安市人民医院急诊科门口,看到里面的工作人员正在紧急抢救。大约18:50左右,医生拿出了病危通知单,没过几分钟,医生让家属确认死者,我儿穿着工作时的裤子,裤腿上全是溅满水泥浆,一只脚掌全是水泥,难道我儿在工作期间不穿鞋吗?不合常理:我儿头上有两处包块,太阳穴处有外伤,脸上有划破的痕迹,尸检时,身上肋骨处还有外伤,上衣竟然是被人换过的干净外外衬衫。在医院里见到了送我儿就诊的两位洛川县医院的工作人员,一男一女:男的给儿媳解释,病人的病情恶化,就近抢救,女医生给儿媳叙述到,下延安南站高速时,我儿的一切状态都好着,走了近半个小时的路程后,到延安火车站时,我儿的状况不好,呼吸微弱,然后他们将我儿就近送往距离车站路上的延安市人民医院,洛川医生看到了儿媳手中拿的病危通知时,还告诉儿媳,从洛川县人民医院转院时,也发了一份同样的并未通知,但是党祥周始终都未给家属病危通知书,也未听党祥周告诉家属此事,同事还有陪同死者的包工头——党祥周,犯罪嫌疑人——张挺辉,(年龄21岁,个子1.7m左右,偏瘦)约在19:00左右,我儿媳的妹子打通了报警电话,洛川县公安局很快核准了信息,然后来到了现场侦查。而犯罪嫌疑人当时就逃跑了。
8月19日,凌晨4点多,我的亲属,从渭南市合阳县赶到延安市人民医院,7点左右来到停尸间,见到我儿,看到惨状,万分悲痛,9点半左右,来到案发现场,洛川县,在党祥周的带领下来到了洛川县旧县镇派出所展开立案工作。
8月21日,犯罪嫌疑人投案,8月22日,在旧县派出所的调解下,犯罪嫌疑人家属和包工头党祥周给我儿四万元丧葬费,我儿于8月23日含冤入土。
从8月份至今,案件进展还是报案时的状况,都是张挺辉一人所为。
家属疑问有以下几点:
1、既然是一对一的打架,为何我儿身上有10处伤,而犯罪嫌疑人毫发无损,还是只打了一砖的前提下,那个公安机关能给我破出这样的案子个?
2、致命伤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其他伤是谁所为,我儿为何没有一点还手能力?
3、党祥周的问题:
a、为何不在案发第一时间告知家属?
b、为何不在死者昏迷的第一时间告知家属?
c、为何要隐瞒患者病情,洛川县医院发出病危通知书,为何不在第一时间电话告知家属?
d、党祥周在旧县医院看完病后,为何不带我儿去县级医院做进一步检查,以至于耽误了抢救时机(2个小时)。
e、党祥周隐瞒病人昏迷时间,党祥周电话中告诉我儿媳的妹妹,说是在洛川到延安转院途中死者昏迷的,而洛川县医院的CT申请单明确写着,死者昏迷两小时后才来到洛川县医院就诊,充分说明党祥周掩盖事实真相。
f、我儿在工作的过程中,包工头不配发安全帽之类的安全措施,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非法黑工头,就这样“秒杀”人命,承包者党祥周难道没有责任吗?
g、案发现场党祥周有权、有责任、有义务报警,为何迟迟不报案,案发现场有被破坏的嫌疑,直到家属知道了事情之后才报案,党祥周拖延时间的行为,有包庇案件真想的嫌疑。
h、洛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对破案过程细节不够细致,过于粗糙,对于许多疑点,未给家属一个交代,这是一个公安机关、执法机关应该做的而未做,就将案件交往检察院,这又是为何?
i、我儿当天未给家人有过任何电话联系,不合乎常理,手机有被控制的嫌疑,被谁控制?
4、洛川县检察院明知道该人命案件可能被判无期徒刑或者死缓的情况下,应该移交延安市检察院处理,而他们移交洛川县法院。我们认为洛川县法院没有权限审理此案,应移交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梁贞未,男,80岁,曾经跟随彭德怀元帅参加过朝鲜战争,是一军一师八团战士,现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和家乡和家庄村十四组人,曾经在铜川市,运输公司上班,现早已退休在家养老,年老多病,就在2013年8月18日,我儿,梁新安在延安市,洛川县,旧县镇,外出打工的过程中,死于横祸,本人万分悲痛,恳求公安,检察院及法院领导能抓住每个细节,不放过任何疑点,把我儿案件办成铁案,给死者和我们家属一个交代。
我儿,梁新安,男,45岁,身高1.81m,系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和家乡和家庄村十四组人,现家庭成员:妻子——孙小玲,女儿——梁晨(16岁),儿子——梁磊(6岁)。
我儿——梁新安于2013年8月18日,在洛川县旧县镇,太平村,给党祥周承包的农家户修补砖窑后墙背,在工作过程中被犯罪嫌疑人张挺辉,因工作过程中发生口角,用砖块砸向我儿头部,导致颅脑严重损伤,形成脑疝,导致死亡。
案件过程如下:
2013年8月18日,中午11:30分左右,我儿梁新安在工作过程中位于两米高的架子下面,给架上的王计平、党秦涛、张挺辉上料(砖和水泥),在上料的过程中(不知因为什么),据听说,我儿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因为发生口角,犯罪嫌疑人从架上下来之后,用砖块砸向我儿的头部,导致颅脑严重受伤。中午12:40左右,我儿在党秦涛和一位司机的陪同下,来到旧县镇医院,据承包人党祥周说,处理完外伤,开了点消炎药,没事就回去了,事后家属来到旧县镇医院,见到当时的工作人员说:“检查结果头上有包块,脸上有划伤,处理完外伤,开了盒消炎药,建议去上一级医院再做进一步检查。”医院当天既没有门诊记录,也没有门诊病历。大约13点左右,党秦涛带着我儿回到了工地,其他人去吃饭,而我儿并没有吃饭,直到下午15:30分左右,才将我儿送往离工地20多公里的洛川县人民医院。承包人党祥周16:00分才给我儿媳妇打第一次电话,只是说我儿受伤严重,让家属来洛川县人民医院一趟。儿媳及孙女接到电话之后立刻给正在上班的妹妹打电话,妹妹立即拨打姐夫的电话,要求姐夫接电话,,至始至终未接到姐夫的电话,大约16:30分左右,儿媳和妹妹往洛川赶的路途中儿媳的的妹妹再次给姐夫打电话,包工头党祥周接电话,告诉妹妹,现在正在往延安转院,此时家属也感觉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再三追问下,党祥周才告诉家属,我儿当时处于昏迷状态。党祥周让儿媳的妹妹联系延安最好的脑外科医院,大约下午17:40左右,家属联系好了延安大学附属医院东关分院,在焦急等待过程中,18:20左后从党祥周那里得知,死者在抢救过程中就近原则,来到延安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我儿媳妇和她妹妹18:35左后来到了延安市人民医院急诊科门口,看到里面的工作人员正在紧急抢救。大约18:50左右,医生拿出了病危通知单,没过几分钟,医生让家属确认死者,我儿穿着工作时的裤子,裤腿上全是溅满水泥浆,一只脚掌全是水泥,难道我儿在工作期间不穿鞋吗?不合常理:我儿头上有两处包块,太阳穴处有外伤,脸上有划破的痕迹,尸检时,身上肋骨处还有外伤,上衣竟然是被人换过的干净外外衬衫。在医院里见到了送我儿就诊的两位洛川县医院的工作人员,一男一女:男的给儿媳解释,病人的病情恶化,就近抢救,女医生给儿媳叙述到,下延安南站高速时,我儿的一切状态都好着,走了近半个小时的路程后,到延安火车站时,我儿的状况不好,呼吸微弱,然后他们将我儿就近送往距离车站路上的延安市人民医院,洛川医生看到了儿媳手中拿的病危通知时,还告诉儿媳,从洛川县人民医院转院时,也发了一份同样的并未通知,但是党祥周始终都未给家属病危通知书,也未听党祥周告诉家属此事,同事还有陪同死者的包工头——党祥周,犯罪嫌疑人——张挺辉,(年龄21岁,个子1.7m左右,偏瘦)约在19:00左右,我儿媳的妹子打通了报警电话,洛川县公安局很快核准了信息,然后来到了现场侦查。而犯罪嫌疑人当时就逃跑了。
8月19日,凌晨4点多,我的亲属,从渭南市合阳县赶到延安市人民医院,7点左右来到停尸间,见到我儿,看到惨状,万分悲痛,9点半左右,来到案发现场,洛川县,在党祥周的带领下来到了洛川县旧县镇派出所展开立案工作。
8月21日,犯罪嫌疑人投案,8月22日,在旧县派出所的调解下,犯罪嫌疑人家属和包工头党祥周给我儿四万元丧葬费,我儿于8月23日含冤入土。
从8月份至今,案件进展还是报案时的状况,都是张挺辉一人所为。
家属疑问有以下几点:
1、既然是一对一的打架,为何我儿身上有10处伤,而犯罪嫌疑人毫发无损,还是只打了一砖的前提下,那个公安机关能给我破出这样的案子个?
2、致命伤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其他伤是谁所为,我儿为何没有一点还手能力?
3、党祥周的问题:
a、为何不在案发第一时间告知家属?
b、为何不在死者昏迷的第一时间告知家属?
c、为何要隐瞒患者病情,洛川县医院发出病危通知书,为何不在第一时间电话告知家属?
d、党祥周在旧县医院看完病后,为何不带我儿去县级医院做进一步检查,以至于耽误了抢救时机(2个小时)。
e、党祥周隐瞒病人昏迷时间,党祥周电话中告诉我儿媳的妹妹,说是在洛川到延安转院途中死者昏迷的,而洛川县医院的CT申请单明确写着,死者昏迷两小时后才来到洛川县医院就诊,充分说明党祥周掩盖事实真相。
f、我儿在工作的过程中,包工头不配发安全帽之类的安全措施,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非法黑工头,就这样“秒杀”人命,承包者党祥周难道没有责任吗?
g、案发现场党祥周有权、有责任、有义务报警,为何迟迟不报案,案发现场有被破坏的嫌疑,直到家属知道了事情之后才报案,党祥周拖延时间的行为,有包庇案件真想的嫌疑。
h、洛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对破案过程细节不够细致,过于粗糙,对于许多疑点,未给家属一个交代,这是一个公安机关、执法机关应该做的而未做,就将案件交往检察院,这又是为何?
i、我儿当天未给家人有过任何电话联系,不合乎常理,手机有被控制的嫌疑,被谁控制?
4、洛川县检察院明知道该人命案件可能被判无期徒刑或者死缓的情况下,应该移交延安市检察院处理,而他们移交洛川县法院。我们认为洛川县法院没有权限审理此案,应移交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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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西安]
- 康治斌律师
- 1248523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1-14 14:40
建议及时向延安市检察院申诉。
- [青海-西宁]
- 超级账号5律师
- 714001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1-14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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