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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一年,但离职时间要求提前2个月是否合理

上海-卢湾区 01-14 14:30  悬赏 0  发布者:rabbit…… 给我留言  回答:(6)
合同期是一年,试用期是2个月;工作期间长期需加班且没有加班费,试用期过后我申请离职并希望是30天后结束工作,但被告知合同上是要求提前2个月通知公司,因为当时是英文合同,我没注意这条;现公司要求必须再工作2个月,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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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1-14 14:37
是不合理的!
追问:

请问我应该向人事部怎么申诉呢?多谢

回复时间: 2014-01-14 14:34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追问:

请教仲裁的点是加班费 还是离职时间可以再争取?因为合同上他们的确是这么写的我也签名了,可以申请的重点是哪个? 非常感谢。

回复时间: 2014-01-14 15:44
无须,你可以提前一个告知单位,时间到了你就可以走了。
希望对你有帮助。
回复时间: 2014-01-14 16:03
不合法,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回复时间: 2014-01-14 16:37
没有加班费,提前两个月通知都不合理不合法,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
回复时间: 2014-01-15 10:45
约定无效,你只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即可。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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