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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没有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能不能交房?,有什么法律依据?

 01-14 21:28  悬赏 0  发布者:fupype…… 给我留言 地区:辽宁-大连 回答:(3)
按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11-12-31前将具备“1. 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由于急于入住,2012-01-02在口头询问开发商该房屋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证件并得到“都有”的答复情况下签字收了房。后来才发现该房屋尚未组织竣工验收,直到2013-03-08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这种情况我能否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有什么法律依据?起、止日期如何界定?如何理解“1. 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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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1月15日 08时08分
开发商只违约了一天,理由是你已签字入住了、且后来开发商己取得验收文件。
追问:

我知道,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因此,我认为开发商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故其仍存在“逾期交房”另一个层面的行为——竣工验收合格逾期。不知道我这么认为对不对?

回答:

实务中一般把交付推定为合格,这是司法解释规定的。虽然不合法不合理。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非常感谢张律师的解答,其实我也知道,在法律面前老百姓永远是弱势群体,算了,苟且偷生吧。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1-14 21:37
这是要有的
回复时间: 2014-01-15 09:49
要看合同的约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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