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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高院执法犯法,
内蒙古-乌海 01-22 22:12 悬赏 0 发布者:让子弹飞ZZ…… 给我留言 回答:(0) 2012年7月,我们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贺强军偿还欠款765万元,当时乌海中院要求我按标的数额提供财产担保,少一点也不行,保全条件非常苛刻,这对我来说是雪上加霜,但又无路可走,无奈之下我只好硬着头皮用房产和四处借的高利贷东拼西凑了765万元做保全的担保抵押,这样乌海中院才作出裁定并查封了贺强军名下的一处房产,这一千多万元的债务压的我喘不过气来,我一心只盼望着乌海中院能够早一天执行下来。但是,当我们申请乌海中院强制执行时,乌海中院屡屡推诿,将近一年的时间不给执行,迟迟不作为,理由是内蒙古高院不同意执行。 直到今年5月27日,内蒙古高院才下达了裁定书,要求乌海中院撤销对贺强军房产查封裁定,并让乌海中院解封已查封的贺强军房产,将此处房产让给包头法院的贺强军的另一债权人,理由是此处房产于2012年1月被包头中院调解的方式抵押给了贺强军的另一债权人。 事实上我们申请乌海中院查封该房产时,该房产上不存在任何查封、抵押等权利瑕疵。所以我们才是完完全全的优先权利人。现在内蒙高院一纸裁定就剥夺我们的合法权益。是完全的枉法裁判行为。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的这条规定明确指出“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生效的重要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这些法律的规定充分证明:对登记在贺强军名下的这套房产,所有权现在仍然归贺强军。 这样一封显失公平的裁定书,对于我们来说无异于灭顶之灾,一旦解封,我们的一千多万元将化为乌有!!!内蒙古高院的作出这样的错误裁定没有任何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再者,内蒙古高院裁定撤销乌海中院的民事裁定于法无据,法律并没有规定上级法院执行局可以直接对下级法院审判过程中作出的裁定进行纠正,内蒙古高院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执法犯法,徇私枉法,非法撤销乌海中院的保全裁定,严重侵害了我们的利益!况且包头中院的调解书也要求贺强军于2012年5月30日前将该房屋过户到债权人名下。如果仅有法院的文书就能确定房屋所有权且有公示效力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包头中院又何必要求将该房产过户到债权人名下呢?这岂不是自相矛盾吗?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捍卫者的内蒙古高院的一些工作人员,披着法官的外衣,却罔顾事实,掩耳盗铃,置法律的明确规定于不顾,借用公权力,枉法裁判,突破法律底线,亵渎法律尊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和巨额财产遭受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导致我们债台高筑,十几个家庭将流离失所,家破人亡,把我们逼上了绝路!!! 这些法官们的所作所为,让我们失去了对社会、对法律的信任!我们想讨还公道,可为什么这么难呢?难道法院就可以执法犯法,肆意妄为了吗?我们希望有正义感的人士帮帮我们,我们将申述到底!如果解封,由此带来的巨额损失,乌海中院必须给予赔偿!!!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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