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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拆迁相关事宜

重庆 02-08 09:11  悬赏 0  发布者:shunda……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在县城中心地段有一个门面,2013年7月份政府通知,旧城改造需要拆迁,由于政府无法保证拆迁后回迁时归还我的门面的位置等事项,至今政府不同意签协议,导致我的门面空置。现我想咨询以下问题:
1、回迁时所还门面大小不一致时,超出面积政府要求以开盘价购买,因我的经济能力有限,我只能接受现在对我的门面的评估价购买将来超出的面积。请问我的要求合理吗?
2、政府的合同中,对回迁时不能满足协议中所归还门面的位置、大小没有约束,意思是政府可以随时违约,不承但任何责任?我要求加上“政府不能满足协议中所归还门面位置大小时,政府需按开盘价计算门面总价赔偿给业主,并另支付总价20%的违约金。”政府在我加上以上条款时,政府则拒绝签协议,请问政府不签的形为合理合法吗?
3、因为政府是2013年7月份左右通知要拆迁的,我9月初就将门面腾空,准备与政府迁协议,由于以上第2条原因,政府拒绝签协议,导致我的门面至今空置无收入。请问空置的这段时间,政府是否应该向我支付停业停产补偿费?
4、政府的停业停产费按门面的评估价的千分之五支付月租,因政府的评估价太低,停业停产费与现在同地段的门面租金相差较大,约只有现在同地段门面租金的三分之二,请问政府的这种规定我必须接受吗?有没要求提高补偿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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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2-08 10:25
您好!
1、合理。
2、不合法。协议可以协商签订的,由于涉及到利益关系,所以政府拒绝。
3、政府应当补偿停产停业损失以及搬迁过度安置等各项费用。
4、您有权利要求提高补偿。
详情可来电来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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