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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 02-09 09:54  悬赏 0  发布者:Que555 给我留言  回答:(0)
各位律师,您们好!打扰一下,我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咨询一下:
    事实陈述:
    我1987年出生,男方的亲叔叔是乡政府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2004年初,男方依仗其亲叔叔的官职,强行对我进行绑架,拘禁和看管(男方亲妹妹所在的外省)。男方亲叔叔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于2004年(证件后来被男方亲叔叔强制索回并销毁了),2008年,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更是违背我的意愿),强行捏造造我和男方的结婚证,证件加盖的是“XX市人民政府  婚姻登记处”的公章。直到2013年初,我都是一直饱受男方和其亲叔叔的严重的身心折磨和残酷的心理摧残,忍无可忍,我向省民政厅信访,省厅领导指派的区民政局领导实地取证调查后,告诉我婚姻登记是违法违纪的,也指引我到人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登记,并责令乡政府行文处分意见,可是处分写的仅仅是行政警告。因为我的结婚证被男方扣押,按照法院的指示,我先后三次到乡政府复印婚姻登记档案(加盖的是“XX区XX乡人民政府  婚姻登记处”的公章),都遭受乡政府纪委书记和其他党政负责人的百般刁难和无理阻挠,在区民政局领导的过问下最终于我2013年10月21日在区人民法院立案行政撤销,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只有一个代理律师到庭,第三人(男方)没有出庭。开庭前,我向法官递交了结婚证复印件,开庭一个月一以后,法官以结婚证复印件的公章 是市政府,而婚姻登记档案公章是 乡政府为由,要求我重新变更被告,并且要再次开庭审理。
    问题求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2013-10-21到现在已经过三个多月了,现在法院突然把案件中止了,说要到年后变更被告(XX市人民政府)后再次开庭审理,请问我们这边法院有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我可否去人民检察院立案,启用审判监督程序呢?立案时候把婚姻登记的底档都交给法院了,只是当时没有把结婚证复印件交上去,我请求法院撤销的是婚姻登记,和结婚证有没有关系?再说两本结婚证都在男方手里捏着呢!
     2、男方对我实施了一系列的暴力和犯罪行为,男方的叔叔作为一名乡政府工作人员就主动参与其中,男方的叔叔的罪恶行为,是不是已经涉嫌构成了职务侵权和职务犯罪?
    3、我后来从侧面得知,我们省民政厅指派区民政局严肃调查核实婚姻登记员(男方叔叔)违法违规操办我的婚姻登记后,乡政府行文并最高报送区政府的文件对男方的叔叔仅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没有报到省民政厅,这是什么原因?我认为乡政府和区政府在包庇和纵容男方叔叔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如果法院不移交而我认为有必要,那我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讨说法呢?
    4、被依法宣布撤销的婚姻登记判决书生效后,我要把户口从男方家驳回原籍,如果期间我选择嫁到外省去,等办完合法结婚登记后,可否再回到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分割财产和小孩抚养权?

以上问题,恳求各位律师解答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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