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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彩礼的问题

河北-张家口 10-08 15:55  悬赏 0  发布者:zjkcui…… 给我留言  回答:(4)
订婚时男方应女方要求给了两万元衣服钱和首饰钱,并于订婚次日领取了结婚证,至今未举行仪式,现女方要求离婚,请问是否应退还该两万元现金?(女方订婚时承诺如女方提出解除婚约,衣服钱和首饰钱全额退还) 请问是否返还,有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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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0-22 19:22
你好,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回复时间: 2010-10-08 16:02
彩礼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只要是以结婚为目的索要的彩礼,一般不予退还,除非有以下几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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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参考。如对解决你的问题有帮助请予采纳
回复时间: 2010-10-08 17:28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一般不能要求返还彩礼。
回复时间: 2010-10-08 20:44
可以要求退还两万元彩礼钱。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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