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拆迁安置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吴健弘  王高强  陆腾达  曾令栋  王浩  
该问题已关闭

蒋律师:您好!我租他人的房子,租期从2012年4月3日至拆迁为止

江苏-常州 02-12 16:04  悬赏 0  发布者:短信用户 给我留言  回答:(3)
蒋律师:您好!我租他人的房子,租期从2012年4月3日至拆迁为止,月租500元,现付止本年4月底,但他人要求收回房子,不绐我住,但我住进时房子漏水,损坏很多,水电也不好,沒法正常生活,房东不修,我自己前后花了2、3万元装修,合同上沒写房东违约时赔装修费,只讲如他提前终止租凭关系,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同时赔偿我损失。您讲我怎么办?房东年前用书面通知了我,谢谢您了!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2-12 16:39
什么情况
回复时间: 2014-02-12 18:49
1、租期从2012年4月3日至拆迁为止,实际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合理准备时间;
2、租赁期间,房东有义务进行维修;承租人自行维修的,可以向房东进行追偿。

法条参考: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回复时间: 2014-02-13 13:14
你好,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福建厦门
湖南长沙
四川成都
北京朝阳区
山东济宁
福建福州
上海杨浦区
广东广州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442718
重庆 江北
人气:392680
安徽 合肥
人气:282695
福建 厦门
人气:123767
湖北 襄阳
人气:441097
湖南 长沙
人气:54401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