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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有国法,下有“土政策”, 严重损害复退军人合法权益

安徽-六安 02-17 08:51  悬赏 0  发布者:139662……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于1996年自父亲单位六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军入伍,1999年退伍,2000年由市卫生局安置在六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但至今未能入编;
不予办理入编手续是因为:1999年六安市88号文件规定:全额事业单位一律不准进人(已于1999年执行3个月后废止)。经查找当年的国家及省相关文件,本市88号文件与当年国家及省文件内容相抵触。     
我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安徽省政府、安徽省军区等有关文件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199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9〕1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做好1999年冬季退伍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皖政[2000]17号):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继续贯彻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其中第八条: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的隶属关系,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其中指出: 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坚决维护《兵役法》的严肃性,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对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难道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法规在地方就是一纸空文?
    本人正常服役3年,而同年入伍的战友由于1998年国家裁军50万。服役2年退伍,却全部能够正常安置,本人多为国家尽了一年义务,退伍安置时却受到如此不公正待遇。公平正义何在?
    本人在单位业务科室工作已有十余年,并且于2005年拿到本科学历。由于不能入编,至今仍是一名临时工,并且不能参加工资调资调级,评优评奖,不能享有国家法定的公休假,并且不能享有医疗、养老、失业、退休保险,不能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本人目前的月工资还是10年前的工资,仅相当于本科室同层次在编职工的五分之二。公平何在?
    经多方反映,以下是相关主管部门的答复:
    市人事局:我们执行的是市88号文件,文件规定:你不能被安置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你去找安置你的卫生局;
市卫生局:你参军时是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走的,按照国家自建国以来的政策,“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只能安置你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至于编制,只有人事局能办理,你去找找人事局;
市民政局安置办:“你去告市委书记,告赢了,我代表全市退伍军人感谢你!”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你没有编制,财政上就没你的钱,你有现在的收入就不错了,单位也在贴你的工资钱,至于你的编制,是上级部门政策的问题,单位也没有能力帮你解决,你去找上级部门反映情况,看有没有办法;
编制问题本就是政府部门之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正常处理解决的事情,但这十年来,却演变成我个人的问题,并且成为损害我个人利益的口实,给我再低的工资,任何保险都不给我买,各种别人有的,而我没有的福利,都是应该的!单位不能解决编制,但是可以解决待遇和起码各项保险,不应当持续十余年的损害职工应有的合法权益。
    各个部门如此推诿,一拖就是十年,各个部门的领导换了一轮又一轮,而我的问题还是十年前的问题。如此损害百姓正当合法权益究竟是为了什么?
 在多年向主管局和省、市信访局反映无果的情况下,现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抽象性行政法规是否在法院受理的范围,行政不作为是否能被法院受理;上位法和下位法抵触诉讼途径;以及法律时效问题。诸多疑问需要专业律师帮助。
                                     李春  1396626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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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2-17 09:10
可以按照行政诉讼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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