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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协议中,哪些有效,哪些无效
上海 02-17 22:30 悬赏 0 发布者:glp666…… 给我留言 回答:(2) 关于陈义和张丽及双方两名女儿对于松益公寓房产权益的协议
陈义与张丽就所购上海市梅川路31号2室的房产于2013年 4月2日达成如下协议:
· 尽管购置房产的全部费用(包括:含押金在内的房价、赋税、佣金等所有项目)均由陈义提供,但陈义、张丽及女儿陈茜、陈菡四人对房产具有同样、等额的权益,即每人拥有四分之一的产权,除此四人之外的任何其他人对此房产没有任何权益;
· 在陈义或张丽仍居住于此房产,或对此房产尚有实际需要期间,女儿陈茜、陈菡均不得在未经陈义及张丽双方同时同意的情况下(共同或单独)认领对房产的权益;
· 陈义及张丽双方确认,购房时房产证件上如果仅有张丽一人签名,是为因循上海市有关政府部门关于购房的规定而采取的暂时权宜行为,不表示对房产归属的认同;张丽承诺在取得房产证、可以将陈义姓名添入房产证及有关证件后及时将陈义姓名添入房产证,至迟不超过3个月;
· 各方均不希望出现不得不按上述份额分配房产权益的情况,但如果确发生这种情况,同时没有其他可商定的分割方式,双方同意只要任何一方表示了意愿,即应将房产出售,然后按上述比例分配份额。以任何方式或理由拖延、阻扰房产出售的一方须从另一方提出分割之日起每日向后者提供一百元的金额;
· 徐、张两人中任何一方提出分割房产意愿后,与双方中任何一方有亲友或其他关系的任何人不得继续留在房产内,或因任何其他与徐张中一方有关的理由留在房产内或阻止出售,否则徐张中与滞留或阻止者有关系的一方须从另一方提出分割之日起每日向后者提供一百元的金额;
· 如果房产必须分配,女儿陈茜、陈菡16岁前所得份额由负责监护抚养其的一方父母即陈义或张丽人萍代为保管至16岁,届时两女儿的姓名应添入房产证。
另外,与房产购置相关的部分费用、徐张双方生育的全部医疗及产前后护理费用、产后6个月(每月按3万元计)、房产购置后的装修和家具设备等费用均由徐张2010年2月结婚时陈义向张丽提供的50万元人民币中支付。双方于2013年3月底商谈中肯定,此金额支付上述开支足够有余,余额由张丽保管,以备不时之需。
其中,张丽由陈义供资在中国上海生育方式是张丽决定不采纳陈义关于到国外生育的提议后选择的,由此带来的任何不便张丽及亲友均不应责怪陈义。双方为生育十分顺利而高兴。双方的婚姻本身既是双方自愿的决定,双方均认为经历了三年多的接触及生育和经济联系等实际交往发现对方是真诚可靠的亲人。
徐、张双方商定,目前张丽与女儿留在上海、陈义单独在海外生活工作并向张丽及女儿提供生活费用(生育后最初6个月过后,无特殊情况下陈义每月提供相当于1万5千至2万元人民币)的安排可视全家的实际需要及双方生活、工作的情况更变、调准,替代的方式包括张丽携两女儿到国外与陈义同在一个城市生活工作、张丽陪同两女儿到海外留学(例如到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由陈义提供费用)。
陈义、张丽商定:陈义将于2013年9月1日前向张丽提供12000美元,用于张丽及两女儿在上海到2013年末的全部生活所需费用(每月3000美元,约1800元人民币稍多),陈义同意,如果张丽取得汇款的手续每次费用超过500元,费用由陈义支付。
本协议系经陈义与张丽单独及共同认真深入考虑成熟后订立,双方采取自拟方式是出于各方对于对方的信任,以及由于张丽刚于一星期前生育,目前处于月子阶段。陈义、张丽随后将通过交换电子邮件方式确认此协议以取代公证。双方确认此将来以此协议为约束,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且优先于法院的成文法。
陈义与张丽就所购上海市梅川路31号2室的房产于2013年 4月2日达成如下协议:
· 尽管购置房产的全部费用(包括:含押金在内的房价、赋税、佣金等所有项目)均由陈义提供,但陈义、张丽及女儿陈茜、陈菡四人对房产具有同样、等额的权益,即每人拥有四分之一的产权,除此四人之外的任何其他人对此房产没有任何权益;
· 在陈义或张丽仍居住于此房产,或对此房产尚有实际需要期间,女儿陈茜、陈菡均不得在未经陈义及张丽双方同时同意的情况下(共同或单独)认领对房产的权益;
· 陈义及张丽双方确认,购房时房产证件上如果仅有张丽一人签名,是为因循上海市有关政府部门关于购房的规定而采取的暂时权宜行为,不表示对房产归属的认同;张丽承诺在取得房产证、可以将陈义姓名添入房产证及有关证件后及时将陈义姓名添入房产证,至迟不超过3个月;
· 各方均不希望出现不得不按上述份额分配房产权益的情况,但如果确发生这种情况,同时没有其他可商定的分割方式,双方同意只要任何一方表示了意愿,即应将房产出售,然后按上述比例分配份额。以任何方式或理由拖延、阻扰房产出售的一方须从另一方提出分割之日起每日向后者提供一百元的金额;
· 徐、张两人中任何一方提出分割房产意愿后,与双方中任何一方有亲友或其他关系的任何人不得继续留在房产内,或因任何其他与徐张中一方有关的理由留在房产内或阻止出售,否则徐张中与滞留或阻止者有关系的一方须从另一方提出分割之日起每日向后者提供一百元的金额;
· 如果房产必须分配,女儿陈茜、陈菡16岁前所得份额由负责监护抚养其的一方父母即陈义或张丽人萍代为保管至16岁,届时两女儿的姓名应添入房产证。
另外,与房产购置相关的部分费用、徐张双方生育的全部医疗及产前后护理费用、产后6个月(每月按3万元计)、房产购置后的装修和家具设备等费用均由徐张2010年2月结婚时陈义向张丽提供的50万元人民币中支付。双方于2013年3月底商谈中肯定,此金额支付上述开支足够有余,余额由张丽保管,以备不时之需。
其中,张丽由陈义供资在中国上海生育方式是张丽决定不采纳陈义关于到国外生育的提议后选择的,由此带来的任何不便张丽及亲友均不应责怪陈义。双方为生育十分顺利而高兴。双方的婚姻本身既是双方自愿的决定,双方均认为经历了三年多的接触及生育和经济联系等实际交往发现对方是真诚可靠的亲人。
徐、张双方商定,目前张丽与女儿留在上海、陈义单独在海外生活工作并向张丽及女儿提供生活费用(生育后最初6个月过后,无特殊情况下陈义每月提供相当于1万5千至2万元人民币)的安排可视全家的实际需要及双方生活、工作的情况更变、调准,替代的方式包括张丽携两女儿到国外与陈义同在一个城市生活工作、张丽陪同两女儿到海外留学(例如到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由陈义提供费用)。
陈义、张丽商定:陈义将于2013年9月1日前向张丽提供12000美元,用于张丽及两女儿在上海到2013年末的全部生活所需费用(每月3000美元,约1800元人民币稍多),陈义同意,如果张丽取得汇款的手续每次费用超过500元,费用由陈义支付。
本协议系经陈义与张丽单独及共同认真深入考虑成熟后订立,双方采取自拟方式是出于各方对于对方的信任,以及由于张丽刚于一星期前生育,目前处于月子阶段。陈义、张丽随后将通过交换电子邮件方式确认此协议以取代公证。双方确认此将来以此协议为约束,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且优先于法院的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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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2-18 09:42
自愿签订,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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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2-18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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