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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如何认定(原因依据)

浙江 02-26 16:09  悬赏 10  发布者:quzhou…… 给我留言  回答:(5)
某建筑工程公司由4名股东组成,在98年时成立,原注册资本为1400万元,属二级建筑企业,2006年建设部规定二级建筑企业注册资金必须达到2000万元以上,为了保住二级企业资质,公司股东们决定增资620万元,但没有资金,经集体研究决定,从公司下属的项目经营部调入资金,于是董事长林某把经营部中本用于购原材料及发工资的自有资金及贷款共620万元存入中行临时帐户,请开元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取得验资报告,随后将620万元取出还给经营部,3月份取得工商部门发给的注册资本为2020万元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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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2-26 16:25
涉嫌抽逃注册资金罪
回复时间: 2014-02-26 16:41
公司法改了。。需要法律帮助与我联系…
回复时间: 2014-02-26 16:14
抽逃注册资本罪
回复时间: 2014-02-26 16:19
这涉嫌抽逃注册资金罪。
回复时间: 2014-02-26 22:54
属于典型的抽逃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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