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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是否构成强奸罪,派出所的处理是否违规违法
广东-湛江 02-27 20:08 悬赏 0 发布者:求助者 给我留言 回答:(0) 犯罪嫌疑人,系被害人只见过三次的普通朋友,于2014年2月14日晚,以吃饭唱歌为名约被害人外出,在吃饭期间主动向被害人提供礼物,并在唱歌期间向被害人灌入大量酒,至被害人神志不清之际将被害人诱骗至家中,采取反锁房门,用恐吓性言语(说要杀害受害人全家,叫朋友过来轮奸受害人等等言辞)等手段逼迫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并企图强行脱掉被害人的衣服,后因被害人极力反抗(躺倒在地挣扎,以跳楼以死相逼,寻找刀具自卫等),嫌疑人才被迫停止对受害人的侵害,后嫌疑人因酒醉昏睡,受害人才借机跑出,跑出时衣衫不整,连鞋子和皮带都尚在嫌疑人家中,后向家人打电话求救,被害人家人赶到现场后,向110报警,派出所出警在被告家中将熟睡的被告人抓获。,并现场场拍照立案。派出所在调查问话后,犯罪嫌疑人在极短的时间内就被释放,嫌疑人释放后不但不知悔改,反而变本加厉,用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继续恐吓要伤害被害人及家属的人身安全,受害人第二天向派出所反映情况后,派出所办案民警只是简单让嫌疑人写了份保证书就处理了事,此后被害者多次打电话到派出所了解办案情况,值班民警总是用调查中,办案民警不在等等敷衍推脱的理由回应,从案件立案到现今,派出所负责该案的民警不但没有主动打电话向被害人介绍案件情况,在被害人多次询问的情况下,对案件不闻不问,甚至被害人都查询不到,不知道到底是哪位民警负责调查此案件。十多天后被害人到派出所了解案情,被告知案件已结案,理由是被害人身份是陪酒女,并且收受过嫌疑人财物,而且案发地在嫌疑人家中。
现被害人对以下几点疑问做出反映,希望专业人士回答。
1:强奸罪是我国刑法第236条明文规定的刑事罪,为何在立案后,嫌疑人在极短的时间内(几乎是和受害人同一时间)就得以释放,调查是否彻底,释放有无依据,受害人和嫌疑人供诉存在明显分差,刑事案件单方面只采信嫌疑人的口供就可以释放,是否符合办案程序?
2:嫌疑人释放后不但不知悔改,反而变本加厉,用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继续恐吓要伤害被害人及家属人身安全,而且在恐吓信息中透露出被害人的家庭户籍信息,是谁给了嫌疑人那么大的胆子继续作恶,又是谁泄露了被害人的私人信息给嫌疑人,公民私隐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信息,一般人是无法查询到的,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得知的?
3: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及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先是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实施犯罪,后在释放后继续恐吓骚扰被害人及其亲属,当属情节严重,事后双方并无达成任何和解协议,嫌疑人所签署的所谓保证书,被害人根本没有看过相关内容,一无所知,嫌疑人为何没有受到任何治安管理处罚?
4:在办案过程中,为何办案民警对被害人询问案情的请求不闻不问,既不主动沟通,更是拖延敷衍回避,导致受害人对案情及调查一无所知,这是否在办案过程中的正常现象?
5:受害人长期等待后前往派出所了解案情时被告知,案件已结,理由是被害人职业为陪酒女,曾收受过嫌疑人财物,并且发案地在嫌疑人家中,故而判定为不构成强奸罪,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害人的职业,是否接受财物,以及发案场所,并不与强奸案构成因果关系,强奸案的判定是以是否违背妇女主观意愿为判定标准,就算是双方是夫妻关系,如果在违背妇女主观意愿的基础上,一样有可能构成强奸,很多婚内强奸的犯罪事实也被判定,现派出所在办案过程中所提出的理由和结论,是否可以成立。
6:本案中嫌疑人向被害人提供的财物,受害人从未主动向嫌疑人提出任何要求索要,系嫌疑人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怀着不良企图主动赠与,案发后,受害人主动在第一时间内向派出所退还所有财物,派出所则在事后认定为不法收入,判定的法律法规是什么,有何依据?
7:另派出所报案处理消案有一套规定的处理调解流程,被害人在没有收到任何口头或书面通知,没有经过任何双方协调,没有签署任何处理文件时就被单方面事后草草结案,是否属于违规违法处理。
8:在当晚派出所接案民警于在向受害人了解情况做笔录时,于凌晨四点左右接到神秘电话,接电话后对被害人态度完全改变,这个时间段打过来的电话,内容是什么,是谁打的,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拉关系,走后门的现象。
现被害人对以下几点疑问做出反映,希望专业人士回答。
1:强奸罪是我国刑法第236条明文规定的刑事罪,为何在立案后,嫌疑人在极短的时间内(几乎是和受害人同一时间)就得以释放,调查是否彻底,释放有无依据,受害人和嫌疑人供诉存在明显分差,刑事案件单方面只采信嫌疑人的口供就可以释放,是否符合办案程序?
2:嫌疑人释放后不但不知悔改,反而变本加厉,用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继续恐吓要伤害被害人及家属人身安全,而且在恐吓信息中透露出被害人的家庭户籍信息,是谁给了嫌疑人那么大的胆子继续作恶,又是谁泄露了被害人的私人信息给嫌疑人,公民私隐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信息,一般人是无法查询到的,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得知的?
3: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及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先是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实施犯罪,后在释放后继续恐吓骚扰被害人及其亲属,当属情节严重,事后双方并无达成任何和解协议,嫌疑人所签署的所谓保证书,被害人根本没有看过相关内容,一无所知,嫌疑人为何没有受到任何治安管理处罚?
4:在办案过程中,为何办案民警对被害人询问案情的请求不闻不问,既不主动沟通,更是拖延敷衍回避,导致受害人对案情及调查一无所知,这是否在办案过程中的正常现象?
5:受害人长期等待后前往派出所了解案情时被告知,案件已结,理由是被害人职业为陪酒女,曾收受过嫌疑人财物,并且发案地在嫌疑人家中,故而判定为不构成强奸罪,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害人的职业,是否接受财物,以及发案场所,并不与强奸案构成因果关系,强奸案的判定是以是否违背妇女主观意愿为判定标准,就算是双方是夫妻关系,如果在违背妇女主观意愿的基础上,一样有可能构成强奸,很多婚内强奸的犯罪事实也被判定,现派出所在办案过程中所提出的理由和结论,是否可以成立。
6:本案中嫌疑人向被害人提供的财物,受害人从未主动向嫌疑人提出任何要求索要,系嫌疑人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怀着不良企图主动赠与,案发后,受害人主动在第一时间内向派出所退还所有财物,派出所则在事后认定为不法收入,判定的法律法规是什么,有何依据?
7:另派出所报案处理消案有一套规定的处理调解流程,被害人在没有收到任何口头或书面通知,没有经过任何双方协调,没有签署任何处理文件时就被单方面事后草草结案,是否属于违规违法处理。
8:在当晚派出所接案民警于在向受害人了解情况做笔录时,于凌晨四点左右接到神秘电话,接电话后对被害人态度完全改变,这个时间段打过来的电话,内容是什么,是谁打的,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拉关系,走后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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